一、起草背景
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明确提出,要在工程建设领域全面实行工资保证金制度。为保障我市工程建设领域工资支付,预防和化解工程建设领域欠薪问题,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18年12月31日印发了《梅州市工程建设领域工资保证金管理试行办法》,目前有效期已届满。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等规定精神及要求,结合原《试行办法》的施行情况,我市相关部门重新制定了工资保证金实施细则。
二、主要内容
《梅州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细则》共二十四条,明确了工资保证金缴存、使用、监管等内容。
(一)明确了工资保证金的监管部门和职责。
工资保证金制度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统筹管理。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工程项目工资保证金的存储比例、动用赔付、返还销户提出经办意见,并依法实施日常监督和执法检查。
(二)明确了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存储工资保证金。
(三)明确了工资保证金可以选择现金形式存储,也可以选择以银行类金融机构出具的银行保函、工程保证保险或工程担保公司保函中的一种或多种替代。
(四)明确了工资保证金缴存比例及上限缴存金额。
工资保证金按工程施工合同额(施工合同总价)或年度合同额的3%存储。单个工程项目现金存储金额上限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
(五)细化了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的标准。
降低的两种情形:(1)施工总承包单位在本市已有两个或以上在建工程项目的,新增工程项目按施工合同额(施工合同总价)或年度合同额的2%比例存储;(2)施工总承包单位存储工资保证金或提交保函后,在本市承建工程连续2年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其新增工程项目按施工合同额(施工合同总价)或年度合同额的1.5%存储。
免于缴存的两种情形:(1)连续3年未发生工资拖欠且按要求落实用工实名制管理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的,其新增工程可免于存储工资保证金。(2)施工合同额低于300万元的工程,且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在签订施工合同前一年内承建的工程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免除该工程存储工资保证金。
提高的两种情形:(1)施工总承包单位存储工资保证金或提交保函前2年内在本市承建工程发生工资拖欠的,其新增工程项目按施工合同额(施工合同总价)或年度合同额的4.5%存储;(2)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按施工合同额(施工合同总价)或年度合同额的6%存储,提高比例后的存储金额不设上限。
(六)明确了工资保证金或保函使用的条件和程序。
使用条件:施工总承包单位所承包工程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清偿或先行清偿的行政处理决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到期拒不履行的。
使用程序: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向经办银行出具《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通知书》(以下简称《支付通知书》),书面通知有关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经办银行,及时动用保证金解决欠薪问题。
(七)对工资保证金返还流程作出规定,明确了工资保证金对应工程存在未解决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不得返还工资保证金或保函正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