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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梅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政策解读 《关于调整我市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
《关于调整我市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
来源:本网   时间:2023-11-28 16:08:07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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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梅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梅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标准的通知》(梅市人社规〔2023〕3号)是我市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粤府办〔2023〕13号)配套政策,为进一步强化我市就业优先政策,推动就业扩容提质,鼓励多元化就业,促进重点群体灵活就业,对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条件和标准进行调整。通知明确了对灵活就业并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职工医疗保险的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每月按其实际缴费额的二分之一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补贴条件:1.劳动者属于就业困难人员或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2.已向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以灵活就业类型登记就业。3.以个人身份缴纳职工养老保险和职工医疗保险。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人员

  补贴标准:不分市、县(市、区),全市统一执行标准,即每月按其实际缴费额的二分之一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提交材料:符合条件人员基本身份类证明或毕业证书(以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身份享受时提供)。

  核验信息:社保缴费记录和职工医疗保险记录;就业困难人员身份信息(以就业困难人员身份享受时核验);就业登记信息。

  申请程序:补贴对象原则上应按季度(或半年)向参保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对上季度(或半年)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首次补贴申请应于办理就业登记之日起1年内提出。

  《梅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梅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标准的通知》(梅市人社规〔2023〕3号)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执行期间,将根据国家和省的政策结合本市实际适时调整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标准。


政策原文:梅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梅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标准的通知(梅市人社规〔202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