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梅州市用人单位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暂行规定》解读如下:
一、制定目的:为加强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的监督,提高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守法自律意识,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规范社会公布行为,促进依法行政。
二、适用范围:我市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向社会公布用人单位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适用本规定。
三、法律依据:《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3号)、《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和《广东省用人单位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暂行规定》(粤劳社[2005]111号)
四、主要内容:本办法共分十一条,明确了规定拟定的依据、适用范围,我市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的期限、事项、公布内容、方式等内容,主要内容如下:
(一)公布期限: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重大违法单位及其违法行为,可随时发现随时向社会公布。公布期限一般为一个月。对公布期满仍未纠正违法行为或拒绝履行劳动保障行政处理(罚)决定的,可继续予以公布,直至其纠正为止。
(二)公布事项: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本级管辖的用人单位中,存在以下违法行为之一,情节严重或影响较大的,可以向社会公布:
(一) 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 支付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三) 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引发30人以上集体上访或群体性事件的;
(四) 违反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
(五) 非法使用童工的;
(六) 不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
(七) 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八) 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
(九) 存在其他劳动保障重大违法行为的。
(三)公布方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通过本级劳动保障公共网站、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乡镇(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和新闻媒体等方式,实施社会公布,并将有关情况告知工商、建设、海关、税务、公安、工会等有关部门和单位。
(四)公布内容:用人单位全称、地址、登记注册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违法事实简要情况等。
五、实施时间:本规定自2006年12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