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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政策热点知识问答
来源:本网   时间:2017-02-28 16:29:28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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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哪些人可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我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企业、城镇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都要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自愿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2.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需要缴纳多少钱?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是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的。用人单位按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目前我省各市为13%-15%;个人以本人月应税工资、薪金的8%缴费,计入个人帐户,缴费工资上限为全省上年度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缴费工资下限从2014年1月1日起为全省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平均值的60%。

3.企业基本养老金的组成是怎样的?

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构成,即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

4.2015年我省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情况怎样,平均水平多少?2016年要调整吗?

2015年我省继续严格贯彻国家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年度调整政策,采取定额调整和定比调整相合的方法进行调整,调整水平按国家规定以全省上年平均养老金的10%左右确定。调整后全省人均基本养老金达2400元/月。

《社会保险法》第十八条明确:“国家建立基本养老金政策调整机制。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情况,适时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2005年以来,国家已经连续11年统一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养老金调整属国家事权,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2016年是否调整,需待国家出台政策明确。

5.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如何调整?

对基本养老金调整的方式,国家都提出基本原则要求:“调整方式采取普遍调整和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普遍调整要体现公平并与退休人员的缴费年限等因素挂钩。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对部分特殊群体再适当提高调整水平。具体的调整水平和办法,由各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基金承受能力合理确定,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审批后认真组织实施。”

按照国家的要求,我省在总水平确定的基础上,普遍调整采取定额调整与定比调整相结合的办法。一是定额调整基数为全省平均基本养老金,全省统一标准,体现了公平原则,适当提高了养老金平均水平较低地区的增加额;二是定比调整与个人养老金水平挂钩,缴费年限长,缴费水平高的退休人员调整增加的额度较高,体现了效率原则。

6.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年度调整中,会对那些人群适当倾斜?如何确定?

适当倾斜是指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再加发一定数额的养老金。2005年以来,国家基本养老金年度调整中适当倾斜范围的人员,采取一年一定的方式,在每年下发的年度调整文件中予以明确,各年都有所不同,历年曾被纳入适当倾斜范围的人员包括:高龄人员、企业军转干部、具有高级职称(含高级政工师、高级技师,下同)人员等。同时,国家严格要求各省不得自行扩大或缩小纳入倾斜调整的人员范围。

我省每年严格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确定我省当年基本养老金年度调整适当倾斜的人员范围。其他不纳入适当倾斜范围的退休人员,按规定享受普遍调整政策。如:具有高级职称人员在2015年没有纳入适当倾斜的人员范围。由于基本养老金年度调整中,普遍调整和倾斜调整加发的养老金,都属于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组成部分,按照国家规定必须确保发放,不得拖欠。因此,2014年底前退休的具有高级职称的企业退休人员,按政策在普遍调整基础上已增加的专项津贴继续发放。

7.跨省变换工作单位时,应如何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出手续?

(1)在地税部门办理减员手续;

(2)到社保转出经办机构申请出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到转入地社保机构申请转入。若有欠费需先补缴,若缴费信息有误需先更正处理。

(3)转出社保经办机构收到转入地社保机构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后,核对有关信息,符合条件的,生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通过全国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信息系统信息交换或邮寄的方式发送至转入地社保机构,并办理资金划转手续,终止参保人在本地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

8.跨省变换工作单位时,应如何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手续?

(1)向转入机构出示转出地社保机构(原参保地)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符合条件的,转入机构出具《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通过全国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信息系统信息交换或邮寄的方式发送至转出地社保机构;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

(2)转入机构收到转出地社保机构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和转移基金,完成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

9.养老保险关系从省内异地转入省社保局的条件是什么?

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现在省社保局参保,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最后参保地属省社保局的参保人员,可以申请将省内异地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省社保局。

10.在广东工作参保后回外省老家工作,养老保险要不要续上?

参保人回老家工作,要继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一方面,《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另一方面,养老金水平与参保人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水平高低和缴费年限长短息息相关,多缴多得、长缴多得。因此,参保人回老家工作,要继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将以前在其他地方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到家乡。参保人在老家工作参保后,应将原参保地的参保缴费凭证交给新参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由社保经办机构将参保人原参保地的个人账户储存额和按其缴费工资12%计算的统筹基金转移至老家新参保的社保经办机构,各地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11.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缴费分几个档次,标准是多少?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有何规定?

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20元、240元、360元、480元、600元、960元、1200元、1800元、2400元、3600元十个档次,参保人可以自主选择其中一个档次,按年、季度或月的方式缴费,多缴多得。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人只能选择一种缴费方式和缴费标准。

各级人民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对选择低档次标准(每年120元—360元)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每年480元及以上)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60元。有条件的地区可根据本地实际,提高缴费补贴标准,所增加的资金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负担。

12.在什么情况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需要办理转移手续?如何办理?

在缴费期间跨省、市、县迁移户籍的参保人员,需办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参保人应向转入地村(居)委提出关系转移申请,经审核后,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将其城乡居保关系和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转入新参保地,个人账户和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13.已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可以跨地区转移保险关系吗?

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再转移。

14.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领取条件是什么?待遇由哪些部分构成?

参保人缴费累计达到15年,年满60周岁的,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年满60周岁但没有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可继续缴费至规定的缴费年限后按月领取养老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基础养老金由政府支付,我省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个人账户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基金支付,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规定的计发月数;个人账户储存额发放完后,由政府继续按原标准发放。

15.重复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其养老保险关系如何处理?

参保人员在同一年度内重复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优先保留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按月清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重复时段缴费,其重复参保时段只计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重复参保时段相应的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一并退还给本人。

16.哪些人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医保,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保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医保,由个人按规定缴费。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医保制度覆盖范围以外的本省户籍城乡居民(包括少年儿童、中小学生、其他非从业城乡居民)、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全日制本专科生和研究生、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和技工学校全日制学生、在本省就读的异地务工人员子女,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医保。

17.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是怎么样的?

职工医保按月缴费,有两种模式:一种是统账结合模式。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单位缴费费率一般为工资总额的6%左右,职工缴费费率为本人工资的2%,退休人员不缴费;另一种是单建统筹模式。在职人员的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灵活就业人员由本人缴纳,约为职工平均工资的2-4%。

城乡居民医保按年缴费,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目前,个人年缴费全省平均约120元;财政补助标准连年增加,从2007年每人每年52元提高到2015年的380元,明年还将进一步提高。同时,政府不断加大对困难群体的保障力度,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农村“五保户”以及低收入重病患者等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政府予以全额资助。其中学生、儿童参保费用由各类学校、科研院所和托幼机构代收代缴。

18. 医疗保险待遇包括哪些方面?

保人在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范围、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的医疗费用,按规定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具体包括:一是住院待遇医保基金对起付标准以上、最高限额以下的住院医疗费用,给予一定比例的报销。二是门诊特定病种待遇。部分诊断明确,治疗周期长,医疗费用高的疾病在门诊治疗的费用纳入医保支付范围,按住院比例进行报销。目前我省门诊特定病种参考病种范围达28种。三是普通门诊待遇。在门诊特定病种以外,报销参保人部分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原则上参保人每年选定一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参保人因病在选定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门(急)诊治疗的,其医疗费用由医保基金按一定比例报销。四是大病保险待遇。是在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对大病患者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高额医疗费用进行“二次报销二次报销比例不低于50%。参保人参加大病保险不需要另行缴费。

19. 我在A地参加医疗保险,在B地就医的医疗费用可以报销吗?如何报销?

按照规定,以下两类人员可以申请并享受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待遇第一类是异地长期居住的退休参保人以及短期出差、学习培训或度假期间的参保人。填写异地就医申请材料,并选定居住地的定点医疗机构作为异地就医医疗机构,在参保地社保(医保)经办机构办理登记备案后,在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报销。第二类因当地医疗条件所限需异地转诊转出统筹地区就医的参保人。需由参保地的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转诊证明,到社保(医保)经办机构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其在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报销。目前,我省正不断完善省异地就医结算服务管理平台,已有多家医疗机构接入省平台联网结算,各市参保患者到省平台联网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可以直接结算,参保人只需支付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医保报销部分由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结算。

20.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可以转移吗?

根据《广东省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粤人社发〔2013〕70号)规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在本省参加职工医保的个人,因流动就业在省内跨统筹区转移职工医保关系的,转移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统筹基金不转移。各统筹地区对参保人在不同统筹地区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应当互认,予以累计计算。

21.哪些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参加工伤保险?

依据工伤保险法规规定,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国家机关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依照条例执行。

22.参加工伤保险,个人需要缴费吗?

依据工伤保险法规规定,由用人单位负责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需缴纳工伤保险费。

23.职工发生工伤了怎么办?

用人单位应当在职工发生事故伤害之日或者职工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自发生事故伤害之日或者职工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保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工伤认定申请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等。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24.工伤职工如何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根据法规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医疗终结期满)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应当在工伤职工医疗终结期满三十日内向所在的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25.工伤保险有哪些待遇?

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医疗(康复)待遇、伤残待遇、因工死亡待遇。其中,参保的工伤职工待遇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分别依法支付,未参保的工伤职工待遇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依法支付。

工伤医疗(康复)待遇包括医疗费用、康复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安装配置费等。

伤残待遇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等。

因工死亡待遇包括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

26.建筑业工伤保险政策有哪些新规定?

今年7月我省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粤人社规〔2015〕5号),提出了按建筑项目为单位优先参加工伤保险的创新办法。具体措施有:第一,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筑项目使用的职工,特别是异地务工人员,按建设项目为单位优先办理参加工伤保险。第二,建设项目工伤保险费按照项目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计缴(千分之一左右),由施工承包单位在开工前一次性缴纳,覆盖项目使用的全部职工。第三,在工程概算中,建设单位要将工伤保险费单独列支,作为不可竞争费用,不参与竞标。第四,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应当提交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的证明材料,作为保证工程施工安全的具体措施之一;施工安全措施未落实的项目,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第五,对建筑项目工伤保险期限内发生工伤的职工,依法享受参保职工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

27.申领失业保险金的条件是什么?

失业人员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并按照规定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累计满一年,或者不满一年但本人有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经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28.失业保险待遇包括什么?

符合申领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申领失业保险金、求职津贴、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补助、创业补助、就业补助、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等。

29.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是什么?

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

30.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怎么计算?

失业人员缴费时间一至四年的,每满一年,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为一个月;四年以上的,超过四年的部分,每满半年,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增加一个月。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最长为24个月。

31.求职津贴怎么计算?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以领取求职补贴,标准为本人失业前十二个月平均缴费工资的百分之十五,不足十二个月的,按照实际月数的平均缴费工资计算,领取期限最长不超过六个月。求职补贴随失业保险金按月发放。

32.生育补助怎么计算?

女性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的,可以向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一次性加发失业保险金,标准为生育当月本人失业保险金的三倍。

33.外省户籍的失业人员有什么特殊政策吗?

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但不具有本省户籍的失业人员,要求不在参保地按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且不转移失业保险关系的,可以向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一次性失业保险金。领取一次性失业保险金的,不再享受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以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同时终止失业保险关系。参保每满一年,一次性失业保险金标准为本人失业前缴费工资的40%。

34.失业保险关系如何转移?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跨统筹地区重新就业并参加失业保险的,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所涉基金不转移,转移前的尚未领取期限与再次失业时的领取期限合并计算。

职工、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跨统筹地区就业并参加失业保险的,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所涉基金不转移,缴费时间累计计算。

户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统筹地区外的失业人员,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的,可以选择在统筹地区或者户籍所在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选择在户籍所在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应当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失业保险待遇按照户籍所在地标准执行,由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

35.职工享受什么生育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已经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其中生育医疗费用为生育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36.职工生育医疗费用如何报销?

1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的职工生育的医疗费用职工生育前在选定的医疗机构申请办理就医确认手续,其生育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结算划生育的医疗费用职工在统筹地区内定点医疗机构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或者因急诊、抢救而在统筹地区内非定点医疗机构施行计划生育的,凭相关材料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报销。

(2)累计参加生育保险不满1年的职工:可在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2个月后的1年内,凭相关材料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报销。

37.职工如何申领生育津贴?

职工按照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其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原工资标准逐月垫付,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拨付给用人单位。有条件的统筹地区可以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金融机构将生育津贴直接发放给职工。

38.如何办理参保人员信息变更?

参保人员信息发生变更的,按信息内容分别由地税部门或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属于地税部门管理的参保人员基本信息,在地税部门变更后无需再到省社保局更改,共15项,包括:社保管理机关代码、纳税人编码、缴费人名称、个人社保号、身份证类别、身份证号、姓名、性别、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人员状态、户口性质、变动类型、户口所在地。

属于社保经办机构管理的参保人员基本信息主要包括:参保时间、前个人帐户、民族、缴费历史等。参保人员的用工形式、出生年月、个人身份基本信息由地税部门负责初始化信息采集,如需变更这3项信息,请向省社保局申报修改。

39.社保基金是老百姓的“保命钱”,我省社保基金是如何监管的?

我省社保基金监督工作以深化改革为着力点,坚持立法先行、依法监督,不断完善监督体制机制,创新监督方式,确保社保基金安全完整。一是形成各负其责、相互制约的基金监管模式。人社部门制定政策,地税部门负责征收,财政部门负责专户管理,经办机构计发待遇,银行社会化发放,分工合作、相互制约,有效降低社保基金管理使用过程中的风险。二是形成人大、行政、审计和社会全方位多层次监督体系。人大定期听取和审议社保基金预决算及执行情况,不定期开展社保法规政策执行情况检查;审计部门经常性开展社保基金专项审计;社保监督委员会由社会各界参与。三是创新和强化监管手段。推行以社保基金监管软件为核心的非现场监督体系,构建社保基金安全评估指标体系,健全地税、财政、人社三方协调机制,实现社保基金在线实时监督。四是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自2008年始,基金监督工作一年一个主题,对五大险种先后开展了基金专项检查,检查重点聚焦风险环节,查处纠正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取消或暂停了一批严重违规的定点医药机构服务资格,及时发现和查处多起社会保险基金重大案件。

40.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由什么人员组成?有什么职能?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条规定,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成立由用人单位代表、参保人员代表,以及工会代表、专家等组成的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掌握、分析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对社会保险工作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实施社会监督。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发现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中存在问题的,有权提出改正建议;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依法处理建议。

41.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服务机构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有什么法律责任?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42.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有什么法律责任?

2014年4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的公告,明确了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