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止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告知书(一次性待遇)
张三(公民身份号码/社会保障号码441402195801034241):
根据《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令)第三条的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的,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且未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权力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粤府【2006】96号文)第三条第(四)款规定,“参保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但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可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储存额,同时终结养老保险关系。其中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且养老保险费全部由个人缴交的参保人,还可以享受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所需费用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根据上述规定,您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缴费不满十五年,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也可以申请一次性待遇,终止养老保险关系,退回个人账户储存额。
现您书面向我局申请一次性待遇,终止养老保险关系,我局将按有关规定计发您一次性待遇,退回您的个人账户储存额,并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特此告知。
经办机构公章
年 月 日
本人声明对以上内容已经知晓,同意领取一次性待遇,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退回个人账户储存额。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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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告知书(一次性待遇)(样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