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梅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梅州市梅江区岩泉炖品屋、陈耿鸿:
本委已受理廖秀梅诉你单位、经营者陈耿鸿要求支付工资和经济补偿金的劳动争议案件(梅区劳人仲案字〔2020〕47号),已审理终结。因与你单位、经营者陈耿鸿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单位、经营者陈耿鸿公告送达梅区劳人仲案字〔2020〕47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
一、确定被申请人一梅州市梅江区岩泉炖品屋(经营者:陈耿鸿)与申请人廖秀梅存在劳动关系。
二、被申请人一梅州市梅江区岩泉炖品屋(经营者:陈耿鸿)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向申请人廖秀梅支付被拖欠的工资人民币2500元。
三、被申请人一梅州市梅江区岩泉炖品屋(经营者:陈耿鸿)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向申请人廖秀梅支付经济补偿金人民币1250元。
本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视为送达。上述裁决为终局裁决,你单位有证据证明该仲裁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之情形之一的,可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特此公告。
梅州市梅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二○年五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