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恒通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本委受理陈周晏诉你单位关于工伤保险待遇的劳动争议案件(梅市劳人仲案字〔2020〕172号),已审理终结。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现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梅市劳人仲案终字〔2020〕172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
一、确认双方自2020年11月11日起解除劳动关系;
二、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给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7930元、一次性医疗补助金3990元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5960元,三项合计47880元;
三、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给申请人住院治疗期间护理费1950元、住院治疗期间伙食费650元;
四、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给申请人劳动能力鉴定费250元;
五、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领取,逾期不领取则视为送达。上述裁决为终局裁决,你单位有证据证明该仲裁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之情形之一的,可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特此公告。
梅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二○年十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