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永利机械设备实业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薛绍波诉你单位关于支付工资的劳动争议案件(梅市劳人仲案字〔2021〕145号),已审理终结。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现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梅市劳人仲案非终字〔2021〕145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
一、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19年2月至2021年8月的工资94000元;
二、确认申请人自2021年9月6日起与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
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领取,逾期不领取则视为送达。上述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梅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