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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梅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调解仲裁 申请劳动仲裁风险提示
申请劳动仲裁风险提示
来源:本网   时间:2019-05-22 17:25:57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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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管辖异议的风险

申请人应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否则被申请人可就管辖权提出异议。经审查,如管辖异议成立,案件将被移送至有管辖权的劳动仲裁委员会。

二、超过仲裁申请时效的风险

仲裁申请应当在时效内提出,逾期提出的,仲裁申请将被不予受理或被驳回。

三、仲裁申请材料提交不当的风险

当事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中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信息、仲裁请求事项及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文书送达地址、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等。如申请材料书写不规范,提交不当,将承担立案审查无法通过、文书无法及时送达等风险。

四、提交虚假身份证明材料的风险

申请人提出仲裁申请时应提交有效身份证明材料。如果提交虚假身份证件或成立证照、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证明书的,劳动仲裁委员会将不予受理仲裁申请;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后查明上述情况的,将撤销案件。

五、仲裁请求不明确的风险

当事人申请仲裁时,应根据客观事实和法律规定,写明仲裁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如果仲裁请求书写不明确,将被不予受理。对于当事人未提出的仲裁请求,仲裁委员会将不予审理。

六、未提供准确送达地址的风险

当事人应当提供准确的仲裁文书送达地址。仲裁文书邮寄至当事人确认的送达地址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仲裁文书未能被当事人实际接收的,该仲裁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当事人:

(1)仲裁文书因送达地址不准确被退回的;

(2)仲裁文书被拒绝签收的;

(3)未及时书面告知仲裁委员会送达地址变更的。

七、超过期限行使权利的风险

当事人应当认真阅读仲裁委员会送达的仲裁文书,并在仲裁文书指定的期限内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超过举证期限提供的证据,不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超过举证期限增加、变更仲裁请求或者超过答辩期提出仲裁反申请的,应当另行提出、另案处理;超过举证期限申请证人出庭作证、调取收集证据、鉴定或超过期限申请延期开庭的,将存在被不予准许的风险。

八、举证不能的风险

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义务。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不按规定履行举证责任;未能在指定期限内提供证据;当事人对需要鉴定的事项,在指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拒不配合鉴定的,将承担于己不利的风险。

九、委托代理人授权不明的风险

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的,应当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注明其代理权限。代理权限不明确的代理人就特别授权代理事项做出的代理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

十、不按时参加庭审活动的风险

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无正当理由迟到三十分钟以上视为拒不到庭)的,申请人或反申请人将被视为撤回仲裁申请或仲裁反申请,被申请人、被反申请人或第三人将缺席裁决。

十一、违反庭审纪律的风险

仲裁参加人违反庭审纪律的,由仲裁庭(仲裁员)予以警告。 申请人或反申请人被警告两次仍违反庭审纪律或未经同意中途退庭的,将视为撤回仲裁申请或仲裁反申请;被申请人、被反申请人或第三人被警告两次仍违反庭审纪律或未经同意中途退庭的,将缺席裁决;旁听人员被警告两次仍违反开庭纪律的,将不准许其继续旁听。

十二、违反诚实信用的风险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提出自己的主张和进行举证。当事人如提供虚假陈述,伪造、毁灭证据,提供虚假证据, 阻止证人作证,指示、贿买、胁迫他人作证或对证人打击报复的, 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