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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劳动仲裁活动须知
来源:本网   时间:2019-05-22 17:26:24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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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事人参加仲裁活动的权利

当事人参加仲裁活动,享有以下权利:

(1)提出、撤回、承认、放弃、增加和变更仲裁请求,陈述事实理由。

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可以提出增加或者变更仲裁请求;仲裁庭对申请人增加或变更仲裁请求审查后认为应当受理的,将通知被申请人并给与答辩期,被申请人明确表示放弃答辩期的除外。

(2)提出仲裁反申请。

被申请人根据案件事实及劳动法律法规,可以提出仲裁反申请。被申请人提出仲裁反申请的,应当在答辩期内提交劳动争议仲裁反申请书,并根据被反申请人和第三人的人数提交副本。

(3)答辩。

被申请人应自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1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书面答辩书,第三人应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内提交意见书,答辩书与意见书应根据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未提供答辩书和意见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4)举证(包括申请调查收集证据、鉴定)和质证,询问证人。

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举证期限为10日。当事人应于举证期限内,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供证据。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确需要延长举证期限的,应于举证期限届满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书面提出申请;申请是否准许,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

当事人提交证据,应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正本,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提交的证据应当制作证据清单,将证据逐分类编号,并对证据的来源、数量、内容和证明对象做简要说明;证据清单上应有当事人或委托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提交日期。当事人所提交的证据应为复印件或复制件,并于开庭或质证时提供原件核对。

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于举证期限内书面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是否准许,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证人应准时出庭并提供有效身份证复印件及提供原件接受核查。

当事人申请调取证据和鉴定的,应当于举证期限内书面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书应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调查收集的证据内容、需要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调查收集证据的证明对象或鉴定对象、鉴定目的、需要鉴定的原因。申请是否准许,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因审理案件需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依职权自行调查和决定鉴定。

(5)委托代理人。

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的,应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应载明委托权限。

(6)申请庭审人员回避。

仲裁员或书记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回避:①系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②本案有利害关系的;③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它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④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回避申请是否准许,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

(7)提出管辖权异议。

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应当在答辩期满前书面提出。当事人逾期未提出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当事人因此对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或申请撤销。管辖权异议申请是否准许,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

(8)申请延期开庭。

当事人收到开庭通知后,有正当理由,可以在开庭前3个工作日书面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

(9)协商约定是否公开审理、审理方式和鉴定机构,向鉴定人提问。

(10)辩论和发表意见。

(11)调解。

劳动争议处理遵循调裁结合、以调为主的原则。案件受理后,仲裁委员会将委托街道劳动争议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委托调解不影响案件的审理。

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后可以撤回仲裁申请,也可以请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制作《仲裁调解书》。

二、当事人参加仲裁活动的义务

当事人参加仲裁活动,应当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1)应依法行使权利。

当事人应当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规定的期限内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2)提供有效身份证明。

当事人参加仲裁活动应当提供有效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当提交有效身份证复印件,当事人为单位的,应提交成立证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3)按要求参加庭审。

当事人应当按照开庭通知书上载明的时间、地点和要求准时到庭参加仲裁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为申请人或反申请人,仲裁委员会将视为撤回仲裁申请或仲裁反申请;当事人为被申请人、被反申请人或第三人,仲裁委员会将缺席审理:①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无正当理由迟到三十分钟以上视为拒不到庭);②当事人到庭时未根据要求携带或提供身份证明材料的;③当事人在庭审过程中违反庭审纪律,经仲裁庭警告,仍违反庭审纪律的,或者中途退庭的。

(4)遵守仲裁活动的程序和纪律。

仲裁参加人应当遵守下列庭审纪律:①必须保持肃静、关闭通讯工具,不准发生鼓掌、喧哗、吵闹、吸烟、随地吐痰、未经仲裁庭(仲裁员)允许随意走动或其他妨碍仲裁活动的行为;②未经仲裁庭(仲裁员)同意,不准录音、录像和摄影;③当事人应按照仲裁庭(仲裁员)审理的安排,依法行使权力和履行义务;④当事人未经仲裁庭(仲裁员)同意,不准发言和提问;发言时,应注意文明礼貌,不准攻击或侮辱他人;⑤当事人未经仲裁庭(仲裁员)同意,不准中途退庭。

(5)接受仲裁庭或独任仲裁员的询问。

当事人应积极配合仲裁庭或仲裁员的案件审理活动,对仲裁庭或仲裁员的询问作如实回答。

(6)在其他当事人无法达成约定时,接受仲裁庭(仲裁员)指定的鉴定机构。

(7)尊重仲裁活动参加人的权利。

当事人应尊重其他仲裁活动参加人、文明用语、不得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或侮辱。

(8)签署仲裁文书。

当事人应当根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要求,签署相关仲裁文书,并在送达回证上签字及注明签收时间。

(9)提供送达地址确认书。

当事人应当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准确的送达地址确认书,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将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地址邮寄送达相关仲裁文书,仲裁文书邮寄至当事人提供的送达地址被签收的,即视为送达当事人。当事人送达地址发生变更的,应及时书面告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三、仲裁案件限审

仲裁庭裁决案件,应当自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45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或者其委托的仲裁院负责人书面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

有下列情形的,仲裁期限按照下列规定计算:①仲裁庭追加当事人或者第三人的,仲裁期限从决定追加之日起重新计算;②申请人需要补正材料的,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的时间从材料补正之日起重新计算;③增加、变更仲裁请求的,仲裁期限从受理增加、变更仲裁请求之日起重新计算;④仲裁申请和反申请合并处理的,仲裁期限从受理反申请之日起重新计算;⑤案件移送管辖的,仲裁期限从接受移送之日起重新计算;⑥中止审理期间、公告送达期间不计入仲裁期限内;⑦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另行计算的其他情形。

四、对裁决不服的救济权利

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的,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劳动者不服裁决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9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的,当事人不服裁决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五、拒不履行生效文书的救济权利

一方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拒不履行生效文书载明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