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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梅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调解仲裁 李彩珍、徐素娟、罗玲玲、杨文欢诉梅州市梅江区安泰食品店开庭公告
李彩珍、徐素娟、罗玲玲、杨文欢诉梅州市梅江区安泰食品店开庭公告
来源:本网   时间:2019-01-15 14:57:12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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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梅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梅州市梅江区安泰食品店

本委已受理李彩珍、徐素娟、罗玲玲、杨文欢诉你单位要求支付工资的劳动争议案件(梅区劳人仲案字〔2019114-117号)。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申请书副本、举证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及开庭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领取,逾期不领取则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日内。本委定于2019319日上午9时在梅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四楼仲裁庭开庭审理此案(联系电话:0753-2196732),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梅州市梅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O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梅州市梅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应诉通知书

梅区劳人仲案字〔2019〕114-117号

梅州市梅江区安泰食品店

本委决定受理李彩珍、徐素娟、罗玲玲、杨文欢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案件,现将其仲裁申请书副本送与你单位,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十日内向本委提供答辩书和有关证据(一式二份),不按时提交或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二、被申请人如是单位的,需填写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的需填写授权委托书,于开庭三日前提交本委。

三、被申请人如提出反诉申请,需在答辩期内提出,逾期作另案处理。

四、请在本通知送达回证上签收。

二O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注:案件排期时间不计入案件审理期限,不另外通知。(联系电话:2196732)

附:申请书(副本)一份,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一份,授权委托书一份。


时 间

2019年3月19日上午9时

案 号

梅区劳人仲案字〔2019〕114-117号

申请人

李彩珍、徐素娟、罗玲玲、杨文欢

被 申

请 人

梅州市梅江区安泰食品店

(经营者:肖 健)

案 由

劳动报酬争议

仲裁员

叶晓军

书记员

黄如敏

地 点

梅州市梅江区仲元东路53号

梅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四楼

梅州市梅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9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