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蕉岭县人社局科学运用《条例》快速解决一宗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来源:本网   时间:2020-09-28 10:17:31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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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9年12月30日以国务院令第724号公布,2020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是我国第一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专门性法规,是近年来治理欠薪工作成功经验的制度化提升,是依法治欠的重要体现和制度保证,彰显了党中央、国务院对根治欠薪工作的高度重视,顺应了社会各界对根治欠薪的期盼和呼吁,开启了依法治欠的新阶段。

  在全国一盘棋全力以赴抓好《条例》落实之际,蕉岭县劳动保障监察综合执法大队科学运用《条例》有关规定快速处理了一起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为6名农民工讨回7.51万元欠薪。

  2020年5月19日上午9点,四川省凉山州农民工吉尾尔哈(彝族)等6人到蕉岭县劳动保障监察综合执法大队投诉,反映其在蕉岭县某工地务工被拖欠工资。收到投诉后,大队工作人员随即联系该项目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要求其本人到蕉岭县劳动保障监察综合执法大队现场处理。

  经了解,该项目工地分散于梅州市各县区,施工单位2019年10月将该项目蕉岭段的光缆敷设、手井路杆等劳务分包给包工头孙子有日(彝族),孙子有日以每日固定工资叫来吉尾尔哈等工人施工。2020年春节后停工多出工少,班组所完成工程款不足以全额支付班组农民工工资。2020年5月,孙子有日直接表示无力支付6名工人工资。

  该案件施工单位将劳务分包给个人,对施工人员、工人考勤、工资发放等未进行管理,属于典型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且未实行用工实名制、工资支付专账管理等制度,未对分包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未掌握施工现场用工、考勤、工资支付等情况,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的发生。

向项目负责人进行《条例》普法

  “根据5月1日起实施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

  蕉岭县劳动保障监察综合执法大队当面对项目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了《条例》宣传解读,使该负责人认识到施工单位存在的问题和责任,表示愿意配合解决,当场登记农民工名单,就工资数额和工人达成一致,并于5月20日下午6点,施工单位将7.51万元工资顺利发放到6名农民工手中。至此,一起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得到了快速妥善处理。(蕉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何艳霞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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