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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农村劳动力转移技能培训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来源:本网   时间:2010-07-26 16:08:49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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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农村劳动力转移技能培训

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顺利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的决定》(粤发〔20084号)和《广东省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及转移就业实施办法》(粤农工办〔20087号),加强劳动力转移培训管理信息系统(下简称:系统)管理,保障系统正常、高效、安全运行,明晰各类人员在本系统运行中的职权和责任,确保劳动力技能培训转移就业工作的顺利开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系统是指广东省劳动保障厅组织开发的,用于省内劳动力转移培训管理和绩效评价的专用信息系统。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省级、各地级以上市及各区(县)、街道(乡镇)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信息系统应用部门。

第二章 各部门职责管理

第四条 广东省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省农工办)负责制定系统的业务规范,监督检查业务信息的录入情况,指导解释系统使用过程中的业务问题。

第五条 广东省劳动保障信息中心负责系统建设和维护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分配各地市管理员的菜单管理权限,监督检查系统运行情况。

第六条 各地级市劳动保障局负责本地系统的使用和管理,确定系统管理员和应用管理员,要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应的岗位职责。

第七条 系统管理员负责网络维护,管理本地服务器和各业务操作终端,创建和管理业务人员用户名及密码,分配应用管理员的系统菜单权限。应用管理员负责系统应用操作,维护业务数据,保证业务信息的正确性。

第八条 劳动力技能培训转移就业工作需采用系统进行全过程管理。各市、区(县)、街道(乡镇)的相关业务部门和各培训机构,要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和管理权限使用系统。

第三章 数据管理

第九条 所有用户均需要妥善保管好密码,并不定期修改密码。如因密码泄漏引起数据丢失、篡改等后果,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条 为确保数据安全,服务器和业务应用终端应由专人负责管理和维护,定期对服务器的硬盘状况、网络情况、CPU消耗、系统日志等进行巡检,记录服务器的运行状况和资源消耗情况。

第十一条 定期或不定期对服务器和业务应用终端的操作系统和病毒库进行升级。为避免数据丢失,系统升级前做好数据备份工作:数据库升级之前,应先备份全库数据;服务器停机前,应先备份重要数据文件。对服务器的密码修改、巡检、系统升级、数据导入导出等操作应留下纸质工作记录。

第十二条 存储、备份的数据不得更改,不得外泄漏和外借。

第十三条 业务经办部门按照各自管理权限对辖区内数据进行新增、查询、修改和统计等操作。

第十四条 各地市可直接向省劳动保障数据中心申请提取市本级及辖内县(区)的数据,按《广东省劳动保障数据交换标准》直接从省劳动保障数据中心提取,由省劳动保障信息中心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

第十五条 各地市如需提取异地的业务数据,需提交书面申请,经局领导批准后,报省劳动保障厅审核通过后由省劳动保障信息中心负责实施。

第十六条 省、市信息系统之间的数据交换须遵循《广东省劳动保障数据中心总体设计》的有关规定,通过交换区进行,外系统不得直接与生产系统交换数据。

第四章 VPN使用管理

第十七条 VPN专网作为省厅业务专网的补充,其用户要妥善保管专网账号,做到专机专用。

第十八条 登陆专网的计算机须安装常用的杀毒软件,同时确保杀毒软件处于开启状态,并定期更新病毒库。

第十九条 使用专网的计算机须定期更新操作系统补丁程序。

第二十条 其他注意事项请参照省厅《关于下发广东省劳动保障信息系统专网帐户的通知》(粤劳社函[2008]849号)执行。

第五章 问题处理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业务软件中所有存在的问题包括需在数据库级修改或删除数据、需求变更、程序出错等,由具体操作人员填写《广东劳动_缺陷与需求收集表_业务模块名yyyymmdd(下简称《问题报告》),报本级领导或主管领导批准,交由本级系统管理员汇总。个人基本信息和单位基本信息关键字段修改须提交复印修改字段的有效证明(如身份证复印件、工商登记证复印件等)。

第二十二条 各级系统管理员收到《问题报告》后,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省劳动保障信息中心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省劳动保障信息中心分析收到的《问题报告》,对报告中的各项问题进行答复,若问题属于需求变更,则按需求变更流程申请。

第二十四条 省劳动保障信息中心根据问题分类制定修改计划,若属于程序出错问题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开发测试,并向《问题报告》发起人报告处理情况。

第二十五条 若问题属于需求变更,省劳动保障信息中心将变更问题交省厅相关业务处室、单位进行确认,确定需要修改的制定修改计划,完成变更开发后组织开发测试。

第二十六条 通过测试后,用文本文件注明发布版本、时间、步骤和本次变更内容,并将程序同时发布到测试环境和正式环境。

第二十七条 由具体业务人员在测试环境中对更新内容进行测试,完成测试后在登记表上签字,登记表由信息中心存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劳动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