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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梅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力培训转移 关于印发《梅州市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转移就业工作基本操作规程》的通知
关于印发《梅州市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转移就业工作基本操作规程》的通知
来源:本网   时间:2010-07-26 16:07:43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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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梅市劳社[2009]34

关于印发《梅州市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转移就业

工作基本操作规程》的通知

各县(市、区)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市直定点培训机构:

为规范我市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秩序,强化培训质量,确保培训效果,根据省、市有关文件要求,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梅州市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转移就业基本操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推进劳动力转移是省委、省政府“双转移”战略部署的重要举措,必须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省市的各项决策部署上来。做好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为我市推动绿色崛起、促进农民增收、实现全市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具有非常现实和深远的战略意义。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劳动力培训转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二、规范操作,确保质量。各定点培训机构要严格执行《梅州市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转移就业基本操作规程》,建立完善教学制度,强化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师资力量,科学设置培训课程,编制培训方案,强化培训管理。注重培训计划的可行性、课程设置的适用性、培训方式的灵活性、教学内容的实践性。坚持做到开班有申请、培训有台帐、结业有验收,不断提高培训的质量和效果。

三、严格考核,优胜劣汰。各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定点培训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严格考核,对参加培训人员考勤情况、培训师资、培训教程、培训时间等内容要经常进行严格查验并作好记录;对培训不规范、培训质量差的,在培训就业过程中将培训任务委托、转包给其它单位和个人的,或弄虚作假,经整改无效的,取消其定点培训机构资格,严重的要追究机构法定代表人的责任。

附件:梅州市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转移就业工作基本操作规程

梅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梅州市财政局

2009 34

梅州市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转移就业工作

基本操作规程

为规范我市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转移就业各个工作环节操作流程,确保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转移就业工作质量, 根据省、市有关文件要求, 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梅州市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转移就业工作基本操作规程。

“操作规程”包括资源储备、机构认定、学员培训、鉴定发证、推荐就业、跟踪服务、考核验收、申报补助8个基本工作环节。各工作环节均需通过广东省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劳动力转移信息系统”)进行操作,实行全程信息化动态管理。

一、资源储备

(一)农村劳动力资源调查储备。各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要抓紧落实农村劳动力资源普查工作,建立健全农村劳动力资源档案和信息数据库。依托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及村劳动保障服务站,采取进村入户的办法,填报调查表,全面掌握农村劳动力的总体数量、基本结构,个人基本情况和收入、就业、培训需求等情况,为劳动力转移和就业结构调整提供依据。普查结束后将审核后的调查表信息录入“劳动力转移信息系统”的农村劳动力资源登记模块,实现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的动态管理。

(二)农村劳动力培训需求调查储备。各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按市局的统一要求,将《梅州市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需求调查登记表》通过各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发放至辖区村劳动保障服务站进行调查登记,并收集调查表格(不需汇总),统一上报市劳动力转移办公室。

(三)培训就业信息收集储备。各定点培训机构要主动与用工单位联系,收集岗位空缺需求培训信息,与有意向的用人单位协商并签订培训协议,有针对性地开展技能培训工作。订单培训信息要录入“劳动力转移信息系统”。

二、机构认定

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转移就业定点培训机构,采取自愿申报、专家评审、分级认定的方式,全市技工学校、职业技术学校、培训机构向同级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劳动保障部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认定条件和程序开展评审认定工作。各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对农村劳动力培训定点机构的认定与管理,要按照市劳动保障局《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转移就业定点培训机构认定办法和考核验收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梅市劳社函[2008]135号)执行。认定的定点培训机构信息录入“劳动力转移信息系统”,包括机构情况、培训工种等信息。

三、学员培训

(一)办班程序。

1、下达培训任务。市根据各县(市、区)劳动力分布状况、培训需求,结合《梅州市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转移就业补助资金竞争性分配方案》和《梅州市农村劳动力培训竞争性指标分配评审打分表》评审成绩,及时将省下达的培训转移就业任务分解下达给各县(市、区)及市直定点培训机构。各县(市、区)将市下达的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到镇(街道)及所管辖的定点培训机构。

2、签订培训协议。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分别与各定点培训机构签订培训协议。

3、学员报名。本市45周岁以下的农村中青年劳动力(含未转移和目前已在岗)可享受一次免费职业技能培训。符合条件的报名人员在定点培训机构填写《梅州市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登记表》(附件1),并提交本人户口簿和身份证复印件2份、大1寸彩照4张。

4、学员选定。定点培训机构对报名人员情况进行初审,在“劳动力转移信息系统”的培训报名登记模块里进行筛选,如提示已参加免费培训的人员不再享受“普惠制”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对合格的报名人员“劳动力转移信息系统”录入培训工种、培训课时等相关信息。

5、开班申请。定点培训机构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在拟开班前10个工作日内,提交《梅州市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开班申请表》(附件2),培训计划和培训教材,向同级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开班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开班。没有开班申请的,不予考核验收

6、预拨资金。定点培训机构签订培训协议,同意开班申请后,可向同级劳动保障部门提交《梅州市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补助资金核()拨申请表》,经审核同意后向同级财政申请预拨资金。

7、组织培训。定点培训机构要结合产业发展、结合用工需求、结合劳动者意愿,采取“校企合作”、“校校合作”、“校园合作”、送教上门、送教下乡和远程培训等形式,扎实开展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和在岗农民工技能提升培训。

()教学管理。

1、规范培训。各定点培训机构要按照省劳动保障厅颁布的培训计划和培训大纲制订培训方案,选用相应的职业技能培训教材或省职业技术教研室统一组织编写或推荐的教材,上课之前应将教材发放到每一位学员手中,严禁无教材、无讲义开课。培训计划除安排理论、实操等课程外,还要安排安全生产常识,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就业指导等课程。

2、课时管理。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以1-3个月短期培训为主,培训时间要求初级工不少于30, 中级工不少于50, 高级工不少于60,理论教学要与实操教学相结合。

3、考勤登记。各定点培训机构要建立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转移就业日常考勤登记制度,包括早退、迟到、旷课和请假等情况要准确登记。

4、建立台账。各定点培训机构要建立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台账和就业台账,指定专人管理,及时、详细地登记学员培训鉴定和培训后的就业情况。内容包括:学员姓名、所在班次、培训工种、培训课目、培训学时、培训等级、考核鉴定和工种与岗位对口率、学员联系电话、通讯地址、用人单位与培训后农村劳动力劳动合同续签和工资待遇等情况。

  四、鉴定发证

(一)鉴定申请。培训机构在培训班结束前10天,根据国家职业技能鉴定申报条件,收集学员技能鉴定申报材料,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技能鉴定申请。

(二)报送材料。各定点培训机构按照统一报名、属地管理的原则进行申报,将材料向所在地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申请考核鉴定,如当地无鉴定权限的,可向上一级部门申请鉴定。

(三)考核发证。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根据培训情况安排鉴定考核时间,鉴定考核合格的发给职业资格证书。

(四)信息录入。各定点培训机构将鉴定考核发证情况,及时录入“劳动力转移信息系统”,包括鉴定工种、鉴定级别、证书号码等信息。

五、推荐就业

(一)定点培训机构加强与人力资源市场、用人单位的联系,及时掌握用工需求信息,采取多种措施,通过多种渠道,积极指导、帮助和免费推荐培训考核结束后的农村劳动力就业。

(二)定点培训机构将农村劳动力就业情况及时录入“劳动力转移信息系统”。

六、跟踪服务

(一)各定点培训机构要指定专人在1年内跟踪农村劳动力培训就业后岗位、工种和工资变化情况。

(二)定点培训机构将农村劳动力就业跟踪情况及时录入“劳动力转移信息系统”。

七、考核验收

各县(市、区)劳动保障局要成立考核验收工作组,具体负责考核验收工作。

(一)定点培训机构完成当期培训和就业推荐后,填报《梅州市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验收申请表》(附件3),向主管劳动保障部门提出验收申请。考核验收工作组应在定点培训机构提出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

(二)考核验收工作组到定点培训机构查验相关材料,现场考察技能培训的实训设备等。

(三)考核验收工作组按《广东省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转移就业考核验收项目评分一览表》要求,逐项填写考核验收记录,作出考核验收结论。

(四)考核验收工作组填写《广东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验收表》,由检查人员签署意见和姓名,向培训机构通报考核验收情况及结论。

(五)考核验收中达标等级的定点培训机构,按规定申请拨付相应的培训经费。被评定为不达标等级的,责令其按培训协议进行整改,在整改完成后方可重新提出验收申请,验收合格后方可申请拨付培训经费。定点培训机构培训过程中违规违纪的,不能参加考核验收并拨付培训经费;情节严重的,将取消定点培训机构资格,并追究有关责任。

八、申报补助

财政补助资金实行先预拨、再培训转移、最后验收结算的办法。

(一)定点培训机构与劳动保障部门签订培训协议后,可提交资金预拨申请表,报请同级财政部门按培训总额的40%预拨资金。

(二)定点培训机构组织实施免费培训、职业技能鉴定和推荐就业后,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提交验收申请及报账资料。

(三)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接到定点培训机构提交的报账资料和验收申请后,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并向同级财政部门出具验收意见。

(四)各级财政部门复核后,按照梅市财社字[2008]109号文补助标准,对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并实现就业的,给予全额补贴;对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但未实现就业的,按补助标准的80%给予补贴;对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不给予补贴。

附件:1《梅州市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登记表》

2《梅州市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开班申请表》

3《梅州市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验收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