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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来源:本网   时间:2009-06-29 22:04:00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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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梅市府办[2000]18号
             

   
关于印发《梅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梅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〇年六月七日      




       梅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素质,推动科学技术进步,适应科技、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需要,根据《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和《广东省科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本市的企、事业单位(含国有、集体、民营以及外商投资企业,下同)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继续教育的任务,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坚持学以致用,讲求实效的原则,为科技进步、经济建设和各项事业发展服务,使专业技术人员的知识和技能不断得到更新、补充、拓展和提高,完善知识结构,提高创造能力和专业技术水平。
  第四条 市、县(市、区)政府人事部门是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综合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级的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工作。
第五条 参加和接受继续教育是专业技术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继续教育的内容可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现代科学技术发展需要,结合本单位的远期发展和近期工作需要,以及专业技术人员知识结构、业务水平的实际情况确定,必须具有针对性、实用性和先进性。教育重点是学习现代科学技术的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新信息。
第七条 继续教育以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进行。
  (一)一般参加本单位、本系统、本地区组织的专业培训班、进修班、研讨班等;
  (二)可以参加继续教育管理部门、高等院校、科研单位、社会团体举办的各种培训班、进修班、研讨班;
  (三)可以到教学、科研、生产单位边工作边学习;
  (四)可以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和学术讲座;
  (五)到国外进修、考察;
  (六)有计划、有组织、有考核地脱产自学。自学必须是专业技术人员根据自己的专业及所从事的工作需要,提出自学的书面计划,经单位领导批准,学完以后向组织提交论文或学习心得。
第八条 专业技术人员每人每年必须接受不少于1 5天的脱产学习,学习时间由所在单位根据本规定结合单位实际作出安排。专业技术人员在学习期间的工资、福利、奖金,享受在岗人员的同等待遇。
第九条 专业技术人员连续两年以上没有参加继续教育学习的,必须在完成一个半月脱产的继续教育学习后,才能晋升专业技术资格(职称)、受聘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条 继续教育基地是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重要场所。经政府人事部门认定的继续教育基地不改变其原来的隶属关系,业务上接受同级政府人事部门的指导。
  第十一条 市人事局负责市一级继续教育基地的审定,并指导各基地组织开展继续教育活动,总结交流基地教育经验,表彰和奖励先进基地和个人。各县(市、区)人事局负责县(市、区)一级继续教育基地的审定及相关的管理工作,并上报市人事局备案。
  第十二条 符合条件并经认定的市一级基地,由市人事局发给梅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证书。县(市、区)一级基地证书由县(市、区)人事局发给。
  第十三条 继续教育基地的主要职责:
  (一)主动承担本系统、本行业和本地区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任务,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继续教育培训活动;
  (二)认真做好继续教育证书的登记工作。
  第十四条 继续教育基地每年底要进行总结,并以书面形式将年度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继教工作计划安排报送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政府人事部门每三年对继续教育基地进行一次检查考核。无特殊原因,基地一年没有开展继续教育活动的则取消其继续教育基地资格。
  第十五条 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在做好本单位继续教育工作的同时,积极向社会提供继续教育支援。
  第十六条 企、事业单位将继续教育纳入发展规划,面向市场,根据需求,有计划地组织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活动。
企、事业单位每年完成继续教育人数,必须占应完成继续教育人数的90%以上,否则,单位主要领导要向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说明原因。连续两年继续教育率达不到95%的单位,主要领导不能晋升职称并要作出书面检查。
第十七条 担任继续教育课程的教师,必须由科技、经济教育和其他领域具有较高水平和较丰富实践经验的人员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担任。
各继续教育基地和企、事业单位可采取聘请或配备等办法,建立相对稳定的师资队伍。
  第十八条 人事部门和继续教育管理基地对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综合管理的主要职责分工如下:
市人事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全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政策、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审定、公布市级继续教育基地;
  (三)组织实施专业技术人员有关公修课的培训、考核和成绩登记等;
  (四)检查、指导各基地开展继续教育活动;
  (五)协助有关部门开展继续教育活动;
  (六)总结交流全市继续教育的经验,表彰继续教育工作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七)负责市直单位具有初级以上职称专业技术人员和各县(市、区)晋升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登记的晋升验证工作。
  各县(市、区)人事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上级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法规,制定本地区继续教育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组织实施本地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公修课的培训;
  (三)审定公布县级继续教育基地;
  (四)协助有关部门开展继续教育活动;
  (五)总结交流继续教育工作经验,表彰继续教育工作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六)负责本地区具有中级以下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的各项验证工作和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常规验证。
  市直单位人事(教育)部门负责继续教育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的继续教育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组织实施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专业技术人员业务培训。
  第十九条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行《继续教育证书》登记验证(年审)制度。
  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基地举办的学习活动,由基地负责登记。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讲座以及培训班、研讨班、进修班和脱产自学等,由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或所在单位负责登记。登记的内容,应包括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学习形式、内容、时间以及成绩等。登记时,个人应提交论文、学习心得及办班通知等有关学习证明材料。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每年验证(年审)一次,一般在4—6月进行,由单位或本人将《继续教育证书》和有关登记证明材料一并送政府人事部门验证(年审)。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任务的,发给《完成继续教育任务证明书》,作为专业技术人员晋升、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条件。没有经过继续教育证书验证(年审)和没有完成继续教育任务的,不得晋升和聘任(续聘)专业技术职务。
  第二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的继续教育经费,可从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额度不低于专业技术人员工资总额的1.5%,不足部分企业可以从企业基金、利润留成、包干结余或税后留利中拿出一部分资金解决;属于企业开发新技术、研究新产品的技术培训费,可直接在成本中列支;属技术开发、技术引进、技术改造项目或某个产品创优服务的培训费(包括出国培训费)可在本项目列支。事业单位可在包干经费节余中列支。
  有条件的地区、单位和部门,可以申办继续教育基地和建立继续教育基金。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