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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梅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培训教育 关于开展全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学习的通知
关于开展全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学习的通知
来源:本网   时间:2010-04-19 16:33:12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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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事局,市直各单位,省属驻梅有关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及各行业协会:

  根据国家人事部、教育部、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意见》(国人部发〔2007〕96号)和梅州市人民政府《梅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意见》(梅市府办〔2000〕18号)以及省人事厅关于印发《2008年广东省公务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培训计划》的通知(粤人发〔2008〕32号)等文件精神和要求,对全市专业技术人员在今明两年开展继续教育公需科目的培训学习。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以中国特色理论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切实改善专业技术人员的知识结构,提高专业技术人员创新能力和整体素质,落实人才强市和“绿色崛起”,实现创新型梅州的发展战略,为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二、培训对象和学习内容
  培训对象:全市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学习内容:本次公需科目培训学习两门课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道德》(广东科技出版社)、《知识产权法基础与实务》(中国人事出版社)。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可任选一门作为公需科目的培训内容,两年内需完成两门课程的培训学习。
  三、组织实施和培训方式
  按照辖区管理的原则,各县(市、区)专业技术人员由所在地人事部门负责组织培训学习和考核。市直和省属驻梅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由广东行政学院梅州分院负责组织培训(江南团结路2号梅州市军队转业干部培训中心内)。
培训采用自学和面授考试的方式进行。自学时间为10天,集中面授和考试时间为2天。每月上旬接受专业技术人员学习报名,月底进行一次面授和考试。面授时间另行通知。
  四、考试登记和培训费用
  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培训学习考试合格的,成绩记入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人事部门盖章确认。与专业技术人员所学专业必修科或业务培训课程一起,才视为完成年度继续教育培训任务,作为执业资格延续注册、重新申请注册、逾期初始注册和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称的必备条件。
施教机构向专业技术人员收取培训和教材资料费用。但应在开班前向同级物价部门提出申请,严格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不得以办班之名乱收费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习费用原则上由所在单位承担,各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做好安排。
  五、其他
  1、继续教育是专业技术人员的权利和义务。是提高专业技术人员创新能力和整体素质的重要途径。各单位、各行业要高度重视该项培训工作,专业技术人员应积极参加培训学习,完成好继续教育培训任务。
  2、市直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做好专业技术人员专业必修科目的培训工作,开展好业务技能的培训学习,保证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学习时间,完成专业必修课的培训任务。
  3、各县(市、区)人事局应及时开展该项培训学习任务,制定详细的培训方案,并在年底将参加学习人数报市人事局培训教育科。


           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