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民办职业培训学校:
为规范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管理,促进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依法办学、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国家人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按照国家、省统一换发新版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许可证的要求,市局决定开展2010年全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年度检查和换发新证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凡在2010年12月31日前经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均为年度检查评估、换发新证对象。
二、组织实施
1、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负责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年度检查评估工作。
2、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自通知之日起进行自检、自评。
3、检查评估评分结果95分以上为合格,95分以下为不合格。评估合格的换发新的办学许可证,可继续依法办学。评估结果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三个月,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达标的,取销办学资格,不再发放《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4、经县、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检查评估合格的学校,由市局统一换发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并统一向社会公布。
三、时间安排
1、自查:1日15日前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进行自检、自评。
2、检查:
3、抽查:
四、工作要求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检查评估工作中要依法行政,要按照市局统一部署,在规定时间内认真开展年度检查评估工作。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要认真对照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检查评估标准自查,不断完善学校建设,加强教学管理,提高培训质量,规范办学行为。
联系人:朱红球 电话: 2251397
梅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