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民法院: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机制建设的意见》(人社部发〔2017〕70号)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若干意见》(粤高法发〔2018〕2号)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以下简称“裁审”)衔接机制建设,统一劳动人事争议裁审法律适用标准,规范裁审程序衔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人事关系和谐稳定,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切实落实深化依法治国实践以及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的决策部署,以建立健全全市劳动人事争议裁审衔接机制为契机,着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二)基本目标。积极探索和把握裁审衔接工作规律,深刻理解统一裁审标准、优化裁审衔接机制的现实意义,进一步规范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受理、保全、执行等裁审程序的有效衔接,实现裁审衔接工作机制完善、运转顺畅;搭建劳动人事争议裁审衔接共享信息平台,基本实现全市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立案、保全、证据调查、裁判文书等案件信息共享,实现劳动人事争议公正高效处理。
二、工作措施
(三)案件受理程序衔接。对未经仲裁程序直接起诉到人民法院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人民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对已受理的,应裁定驳回起诉,并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因仲裁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决定或逾期未作出是否受理决定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且人民法院立案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及时将该案的受理情况告知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应及时作出相应决定。当事人因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且人民法院立案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及时将该案的受理情况反馈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应及时决定该案件的终止审理。
(四)案件执行程序衔接。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先予执行的,应向有执行权的人民法院移送先予执行裁决书、裁决书的送达回证或其他送达证明材料;申请人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已生效的仲裁裁决书或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应及时将案件的执行情况告知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通过监督程序对案件重新作出处理的,仲裁委员会应及时通知人民法院。
(五)财产保全程序衔接。当事人通过仲裁委员会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在接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后48小时内(节假日除外)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被申请保全的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交财产保全公函,并移交保全申请书、财产线索清单、用人单位情况说明、诉前财产保全担保书及担保财产的权利凭证原件等相关材料。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或者裁定驳回申请的,应在送达裁定书后及时告知仲裁委员会。
(六)委托查证程序衔接。仲裁委员会需要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签发调查令的,应向基层人民法院提交调查令申请书,基层人民法院应及时作出是否签发调查令决定。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审理需要,要求仲裁委员会就仲裁阶段的案件处理情况作出说明,或委托仲裁委员会向劳动监察、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等调取、核实相关材料的,应向仲裁委员会提交公函或委托书,仲裁委员会应及时作出说明或调取、核实相关材料。
(七)仲裁文书程序衔接。对仲裁裁决书主文或仲裁调解书中的文字、计算错误以及仲裁委员会已经认定但在裁决主文中遗漏的事项,可以补正或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向仲裁委员会出具文书补正或说明的公函,或直接向仲裁委员会调卷查明,仲裁委员会应及时作出补正或说明。
(八)案件处理结果衔接。当事人不服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及时将相关案件处理结果反馈仲裁委员会。
三、保障机制
(九)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人民法院可根据实际情况召开联席会议,共同研究分析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形势,互相通报工作情况,沟通协调劳动人事争议裁审的受理范围、裁判尺度、程序衔接、法律适用标准等问题,并可根据工作需要轮流牵头适时组织开展联合工作调研。
(十)建立信息共享制度。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人民法院要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工作信息和统计数据的交流,做好信息安全和保密工作,力争实现信息互通和数据共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争议案件处理情况追踪,做好裁审对比情况统计分析,不断改进争议仲裁工作,人民法院应给予支持与配合,及时向仲裁委员会反馈案件信息及裁判意见。要建立健全案卷借阅制度,做好案卷借阅管理工作。
(十一)建立裁审衔接联络员制度。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人民法院要指定专人负责裁审衔接工作的协调沟通、学习交流、法制宣传等日常工作。联络员应每年通报一次裁审衔接工作情况,协商解决工作难点问题,共同推进裁审衔接工作正常有序开展。
(十二)建立联合培训制度。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人民法院要共享培训资源,互相邀请参加本部门举办的各类业务培训班,也可以互相邀请专家或业务骨干对本部门进行专题培训。不定期组织庭审观摩,联合开展业务培训,增强法官、仲裁员的素质和能力,促进提高裁审衔接水平。
(十三)建立重大案件预警通报制度。各级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应建立重大劳动争议案件情况通报制度,对重大集体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仲裁委员会应迅速向人民法院通报预警。对于终局裁决的案件,仲裁委员会与人民法院应加强沟通工作,力争使案件化解在基层和萌芽状态。
(十四)建立疑难复杂案件会商制度。各级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要加强对疑难复杂、重大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研讨和交流,开展类案分析,对涉及面广、影响力大,案件处理不当可能引起不良影响的案件;涉及法律关系复杂,对法律适用、案件性质、数据认定、办案程度等难以把握的案件等应当进行会商。
(十五)建立弱势群体维权绿色通道制度。各级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应当为农民工、困难伤残职工等弱势群体开辟绿色维权通道,对相关争议优先受理、快速处理、限时办结。对符合适用简易程序和小额诉讼程序条件的要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和小额诉讼程序,提高争议处理质量和效率。
四、工作要求
(十六)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人民法院要高度重视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裁审衔接机制建设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主动加强与人民法院的沟通协调,精心组织,扎实推进,并建立长效机制,将裁审衔接机制建设落到实处。人民法院要加强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协调配合,明确指定相关庭室负责裁审衔接工作和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处理,推动在程序安排、效力确认、法律指导等方面的有机衔接。
(十七)加强政策宣传。加大政策引导和宣传力度,增进劳动人事争议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裁审衔接工作的了解,引导当事人依法理性维权,共同提高我市劳动人事争议裁审工作质量和效率,促进劳动人事关系和谐和社会稳定。
梅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