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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梅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专业技术人员管理 关于做好2007年度我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2007年度我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来源:本网   时间:2007-07-19 12:13:18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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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做好2007年度我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粤人发〔2007〕212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事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今年我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评审时间
  (一)全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省直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受理申报评审材料的时间因外语考试推迟原故,调整为8月15日至9月15日;各市县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受理评审材料的时间由各市人事局自行确定,但不得早于8月,迟于10月。
省直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受理申报材料的时间参照高、中级评委会受理材料的时间执行。
  (二)10月份起为全省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开展评审活动时间,各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应于年底前完成评审工作。
  二、评审委员会的组成及受理范围
  (一)高、中级评委会组成
各高、中级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须执行粤人发〔2003〕101号规定,除主任委员一人相对固定外,其他评委(非公务员身份)必须在评委库中随机抽取产生,组成2007年度评审委员会。
已经连续两年均抽中担任评委的专家,不再参与今年的评审工作。
  (二)初级评委会组成
各地、各单位要根据评审工作需要,按管理权限及时调整初评委会组成人员,保证评审工作顺利开展。
  (三)各级评委会按政府人事部门批准的评审专业范围和受理渠道受理评审材料。
  广东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委员会受理申报材料,待高级会计师资格专业知识考试成绩公布后,另文通知。
  三、申报评审的条件标准
  执行1998年以来我省颁布的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和《关于深化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粤人发〔2003〕178号)、《关于我省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贯彻执行粤人发〔2003〕178号文的通知》(粤人发〔2004〕108号)、《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中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粤人发〔2005〕177号)、《关于调整完善我省职称外语政策的通知》(粤人发〔2007〕120号)、《关于明确当前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若干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7〕197号)、《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来粤流动人员确认和申报专业技术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7〕196号)等文件的各项规定。
  (一)对申报中专、技工学校系列艺术、体育专业教师资格的外语条件问题,参照高校同类教师情况,1960年后出生的合格成绩可放宽到40分以上。
  (二)对在2005年之前取得的省《计算机网络应用》培训考核合格证书在今年仍可作为计算机能力的有效条件。2006年之后取得该证书,只作为继续教育证明,不作为计算机应用能力的有效条件。
  四、申报要求
  (一)申报人应符合省的职称政策,根据自己的专业技术岗位,对照相应资格条件和申报评审办法的规定,认真客观填报相关表格,并一次性提交符合要求的材料和业绩成果(过后不得补充),送单位审核、公示。
凡不如实、客观、按政策规定要求填报材料的申报人员,在评前公示期间受到举报查实的,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在评后公示期间受到举报查实的,取消评审通过的资格,或撤销已取得的资格,并自下年度起3年内不得申报评审。
  (二)个人申报评审、认定的申报表、信息录入表等表格,可于广东人事网站下载,材料规格以表格上要求为准。网址:www.gdrst.gov.cn。
  五、有关申报评审工作的要求
  (一)申报人所在单位应认真审核申报材料,重点把握如下几个方面:一要审查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即是否与客观事实相符,与申报人的专业技术工作和在其中的作用相符;二要审查申报材料的完整性,重点审查有没有如实填报负面情况;三要审查申报材料是否与政策规定要求相符,即申报人是否符合申报条件;四要审查申报材料的合法性,即申报人的业绩等材料是否依法取得,是否符合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的规定。
  申报人所在单位要及时按规定对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进行公示。对有署名反映的问题和意见,要组织核查并书面记录,核查结果向本单位全体职工通报,接受监督。对公示无异议或经核查无问题的申报材料,要加具意见并盖章密封后,连同申报人交纳的评审费用,一并报送上级单位或上送县以上政府主管部门和人事部门。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材料,应注明原因,及时退回。对弄虚作假的材料和公示后经核实举报问题属实无误的材料,一律不予报送;对举报问题一时难以核实的,应如实注明,先行报送,但核查工作不得停止,在评审前还未核查清楚的,评委会不予评审;已获得评审通过的,评审结果无效,或撤销已取得的资格。
  上级单位收到下级单位的申报材料后,参照本款规定办理。
  (二)主管部门、政府人事部门、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收到企事业单位报送的申报材料后,均应按下列要求审核、受理:
  1.数量审查。当场清点申报材料的种类和数量与申报材料目录清单的记录是否相符。
  2.程序审查。重点审查申报过程是否符合政策规定,单位公示是否规范,有关证书、证明复印件有否审核盖章,申报时间、公示时间、以及单位审核时间之间是否有矛盾等。
  3.条件审查。要按照省的职称政策规定和资格条件的要求,逐项审查申报人是否符合申报评审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条件。
有严格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限制的专业,还要审查申请人所申报的资格与其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是否相符,其业绩是否依规取得。
  4.对申报程序违规、或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各级主管部门、政府人事部门、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应写明原因,按原报送渠道退回。
  5.对有群众署名反映问题的申报材料,各级主管部门、政府人事部门、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要及时组织力量进行核查,如核查结果证明申报材料存在不真实或弄虚作假情况,取消申报资格,书面告知申报人;如核查结果证明申报材料真实无异议,应将群众反映信件和核查结果报告附在申报材料中一并报送,同时书面告知情况反映人。
  (三)各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要认真做好评审的各项工作,组织评委学习相关政策精神,对申报人提交的论文著作,要组织评委认真审阅,从与本岗位工作的相关性、论文的科学性、创新性和学术价值等方面,评价其论著的实际水平。要通过创新评价方式方法,在对申报人知识水平、品德状况进行评议的基础上,重点对申报人业绩能力进行客观评价,并由此判断申报人的专业技术水平能力是否达到评审标准的要求。
  (四)各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须按省人事厅《关于做好向申报人通知评审结果工作的通知》(粤人发〔2005〕263号)的要求及格式,做好“评审结果公示”工作,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应组织调查核实投诉或举报内容,提出处理意见,函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要及时向评审未通过人员通报评审结果。
  六、评审收费
  我省职称评审收费按《关于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标准的复函〉的通知》(粤人发〔2007〕35号)规定收取。委托省外评审的,按被委托地(单位)的标准执行。

                       广东省人事厅
                      二○○七年七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