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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来源:本网   时间:2016-05-04 16:00:02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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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深化我市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的中小学教师队伍,促进梅州教育事业的科学发展,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9号)和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人社规〔2016〕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改革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按照国家和省全面推开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部署和要求,建立与事业单位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相衔接、符合教师职业特点、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制度,进一步简政放权,创新管理体制和扩大学校用人自主权,充分调动广大中小学教师的积极性,为中小学聘用教师提供基础和依据,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提供制度保障和人才支持。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遵循中小学教师成长规律和职业特点,提高中小学教师职业地位,促进中小学教师全面发展;

2.坚持统一制度、分类管理,建立统一的制度体系,体现中学和小学的不同特点;

3.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鼓励优秀人才脱颖而出;

4.坚持重师德、重能力、重业绩、重贡献,激励中小学教师提高教书育人水平;

5.坚持与中小学教师岗位聘用制度相配套,积极稳妥、协同推进,妥善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

二、改革的范围

改革范围为我市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教育教学研究机构、电化教育机构和其他校外教育机构中实行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制度的在编在岗教师。

民办中小学校教师和其他在岗中小学教师可参照本实施方案参加职称评审。

三、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健全制度体系

1.改革原中学和小学教师相互独立的职称(职务)制度体系。建立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务制度,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原中学教师职务系列与小学教师职务系列统一并入新设置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系列。

2.统一职称(职务)等级和名称。初级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职务)名称依次为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一级教师、高级教师和正高级教师。

3.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与原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对应关系是:原中学高级教师(含在小学中聘任的中学高级教师)对应高级教师;原中学一级教师和小学高级教师对应一级教师;原中学二级教师和小学一级教师对应二级教师;原中学三级教师和小学二级、三级教师对应三级教师。

4.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正高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高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一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二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二级,三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三级。

(二)完善评价标准

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标准,是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的重要基础和主要依据,我市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执行我省新制定的《广东省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试行)》。

农村教师评聘职称(职务)时,课题、发表论文、计算机成绩、外语成绩等不作刚性要求。在农村学校任教(含城镇学校教师交流、支教)3年以上、经考核表现突出并符合具体评价标准条件的教师,同等条件下优先评聘。

(三)创新评价机制

按照教师成长规律和教师队伍实际,探索创新评价手段和内容,提高评价科学性。

1.建立以同行专家评审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按照《广东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办法》的要求,建立健全同行专家评审制度,完善评委会的组织管理办法,扩大评委会组成人员的范围,注重遴选高水平的教育教学专家和经验丰富的一线教师,健全评委会工作程序和评审规则,建立评审专家责任制。

2.改革和创新评价办法。继续探索社会和业内认可的多种评价方式,采取说课讲课、面试答辩、专家评议等多种评价方式,对中小学教师的业绩、能力进行有效评价,确保评价结果客观公正,增强同行专家评审的公信力。要在水平评价中全面实行评价结果公示制度,增加评审工作的透明度。

3进一步规范评审工作机制。及时公开评聘标准条件、全面推行评审公示制度,对岗位空缺情况、申报情况、考核推荐结果、评聘结果实行公示,增加职称评聘的透明度,确保评价结果客观公正。  

(四)实现与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制度的有效衔接

1.全面实行中小学教师岗位管理制度和聘用制度,发挥学校的用人主体作用,实现中小学教师职务聘任和岗位聘用的统一。评聘工作在岗位出现空缺的前提下,按照个人申报、考核推荐、专家评审、学校聘用的程序进行。要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加强聘后管理,在岗位聘用中实现人员能上能下。中小学教师岗位出现空缺,教师可以跨校评聘。公办中小学教师的聘用和待遇,按照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和收入分配制度管理和规范。

2.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不再进行岗位结构比例之外、与岗位聘用相脱离的任职资格评审。中小学教师竞聘上一职称等级的岗位,由学校在岗位结构比例和空缺岗位内推荐符合条件的教师参加评审,并按照有关规定将通过职称评审的教师聘用到相应的教师岗位。改革前已取得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但未被聘用到相应教师岗位的人员,已经取得的资格依然有效,择优聘用到相应岗位时应给予适当倾斜,不需再经过评委会的评审。

3.中小学教师的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以及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各等级的结构比例,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重新规定的岗位结构比例执行。正高级教师数量根据省下达的指标确定。

(五)完善分级管理服务机制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教育厅负责正高级教师职称评审工作;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市教育局负责全市高级教师及市直属学校高级教师以下等级教师职称评审工作;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地一级教师及以下等级教师职称评审工作。

市新组建高级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各县(市、区)新组建中级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

四、完善职称评聘程序

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评聘工作,应在学校(单位)在岗位出现空缺的前提下,按照个人申报、考核推荐、专家评审、学校聘用的基本程序进行。

(一)个人申报根据学校(单位)制订的竞聘推荐方案,符合条件的申报人员,按规定程序向学校(单位)提出申请,并参加相应岗位竞聘。取得相应岗位职称的低(待)聘人员与拟申报该岗位级别职称的人员共同参加竞聘,拟申报职称的人员竞聘成功后再参加评审;取得相应职称的低(待)聘人员竞聘成功后直接聘用到相应岗位。

(二)考核推荐。学校(单位)须先制订《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竞聘推荐方案》,获全体职工大会或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在单位公示后,将《竞聘推荐方案》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审核通过后报同级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后实施。方案内容应包括:学校岗位设置、人员聘用、岗位空缺、高职低(待)聘、拟竞聘岗位及数量、拟推荐申报人数、竞聘的岗位数在取得职称的低(待)聘人员与拟申报该岗位级别职称的人员之间的分配(原则上按7:3的比例,可结合本单位情况调整)、竞聘条件(其中专业水平应不低于《广东省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试行)》中相应的条件)等。

学校(单位)成立以同行专家和一线教师为主的推荐委员会(一般不少于7人,其中一线教师不少于4人),通过多种方式对参加竞争推荐人员的德、能、勤、绩等方面进行全面综合评价,提出推荐意见。推荐委员会组成人员实行回避制度。学校根据推荐委员会的推荐意见,结合参加竞争推荐人员任现职以来各学年度的考核情况,集体研究确定推荐人员,并将推荐人选的申报材料进行校内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送教育行政部门。

(三)专家评审。评委会按照《广东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办法》、《广东省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试行)》对推荐申报人员进行专业技术水平评价。评审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按职称管理权限报相应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颁发《广东省中小学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证书》。

(四)学校聘用。学校根据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资格的核准结果,按照我省事业单位聘用制度的有关要求,将评审通过人员聘用到相应的专业技术岗位并报主管部门和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部门审核。

五、进度安排

改革工作分以下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前期准备(2016年4月-5月)

1.成立由市政府领导牵头的梅州市中小学教师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工作机制。各县(市、区)要参照市里的形式,成立工作机构,加强对试点工作的领导。

2.制定我市改革实施方案,报市政府审定同意后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备案。

3.深入调研,掌握我省中小学情况和教师队伍状况,指导全市各地做好改革的相关准备工作。

第二阶段:动员部署(2016年5月-6月)

1.印发文件。印发《梅州市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广东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办法》、《广东省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试行)》、《广东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过渡办法》,及时转发《广东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有关评聘问题的处理办法》。

2.推进部署。市及各县(市、区)分别召开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部署会,传达学习改革有关精神,对改革工作进行动员部署,明确目标任务,提出工作要求。

3.舆论宣传。通过电视、网络、报纸等新闻媒体及政策宣讲、学习讨论、印发文件等多种渠道和形式广泛宣传改革工作的主要精神和重大意义,介绍改革的内容、步骤及具体要求等。

4.全员培训。分层次对涉及改革有关部门和单位的相关负责人、工作人员进行全员培训,指导各地区制定改革具体方案。

第三阶段:组织实施(2016年7月-11月)

1.人员过渡。按照《广东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过渡办法》完成市直和各县(市、区)现已取得中小学教师职称人员的职称过渡工作。

2.核定岗位。市直和各县(市、区)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和管理有关规定,对中小学校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岗位数额、岗位层级等级重新核定。

3.组织评审。学校根据教师岗位空缺和工作需要,确定高级、中级、初级职称的推荐人数,根据《广东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办法(试行)》组织开展评审工作。

正高级教师评审工作由省里统一组织,高、中、初级职称按规定权限组织评审。各地根据评聘要求进行申报推荐。

4.学校聘用。教师职称评审通过后,学校根据岗位聘用制度的有关规定及程序,办理聘用手续,并兑现相应工资福利待遇。

第四阶段:总结阶段(2016年12月)

评聘工作结束后,县(市、区)认真总结经验,提出进一步深化完善改革的意见建议,特别要对存在的问题与不足提出解决办法,形成书面材料上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市教育局共同组织检查验收各县(市、区)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情况,形成书面材料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省教育厅。

六、工作要求

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改革本身涉及标准制定、人员过渡、评审聘用等诸多环节,工作十分复杂,必须按照国家、省、市的统一要求和部署开展改革工作。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县(市、区)要充分认识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将改革作为当前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首要任务,成立由政府领导牵头的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建立有效的工作机制,切实加强对改革的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按照现有职能分工,密切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二)周密部署,加强宣传。各县(市、区)要根据全市改革实施方案,抓紧制定本地区改革具体方案于2016年6月底前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备案后,组织开展本地区改革工作。各地要统筹规划,分工协作,精心组织,周密部署;要统筹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深入细致地做好政策解释、舆论宣传和思想政治工作,引导广大教师积极支持和参与改革,妥善协调处理好改革遇到的问题。

(三)平稳推进,稳慎实施。要充分认识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复杂性,妥善做好新旧政策衔接工作,实现人员平稳过渡。在平稳过渡的基础上,各职称(职务)层级的评聘工作,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相关文件的原则要求、标准条件、评价办法、评聘程序等,结合岗位聘用管理工作实际,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组织进行,确保改革顺利有序推进。

附件: 《关于印发广东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人社规〔201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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