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关于阶段性调整我省失业保险
浮动费率实施办法的通知
梅市人社〔2019〕73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 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蕉华工业园区税务局:
现将《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调整我省失业保险浮动费率实施办法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2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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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梅州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税务局
2019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