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市人社〔2019〕93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现将《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受影响企业失业保险费返还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4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梅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梅州市财政局
2019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