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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委托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等审批事项的通知
来源:本网   时间:2019-12-10 16:34:51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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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市人社函〔2019〕288号

梅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委托办理

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等审批事项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加快政府职能深刻转变,根据《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梅州市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的通知》(梅市府办〔2019〕139号)、《关于印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经办规程〉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27号)、《关于深入推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函〔2015〕2611号)等文件要求,参照省人社厅以及全省大部分兄弟市的做法,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公共服务,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现将委托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等审批事项明确如下:

一、委托办理衔接时间

梅州市各级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以下简称社保基金局)从2020年1 月1日起承接委托审批事项。

二、委托办理审批事项

(一)提前退休审批事项。将我市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的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提前退休、困难企业军队转业干部提前退休审批业务委托市社保基金局依据《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管理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函〔2018〕4037号)、《关于印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经办规程〉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27号)等规定受理和审批。参保人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社保基金局申请办理上述提前退休的,各县(市、区)社保基金局受理后对申请资料进行初核,初核合格的报送市社保基金局审批(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地在市本级的由市社保基金局直接受理);市社保基金局在初步审核之后、正式审批之前,需按相关规定将有关人员情况挂网公示。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地社保基金局对市社保基金局审批通过的提前退休人员按相关文件规定核发养老保险待遇并发放退休证。

全市各级社保基金局应建立健全特殊工种登记管理制度,市社保基金局统筹管理全市特殊工种登记制度和资料信息。

(二)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直接纳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审批事项。将我市早期离开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人员以及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申请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企业未参保人员直接纳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审批业务委托全市各级社保基金局办理。

1. 申请人按《关于解决早期离开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人员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梅市府〔2008〕82号)、《关于解决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梅市人社〔2011〕88号)等文件规定申请办理一次性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业务的,按照申请人属地原则由全市各级社保基金局依据《关于印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经办规程〉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27号)规定受理和审批。

2. 企业未参保人员申请按《关于妥善解决企业未参保人员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梅市人社〔2011〕239号)文件规定直接纳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按照申请人属地原则由全市各级社保基金局受理并依据《关于印发广东省企业未参保人员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经办规程的通知》(粤人社函〔2011〕4529号)相关规定进行申请人资格公示和审批。

(三)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企业离休干部调整护理费审批事项。将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离休干部调整护理费审批业务委托全市各级社保基金局办理。根据《转发〈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中共广东省委老干部局、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提高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梅市老字〔2019〕20号)、《关于印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经办规程〉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27号)等文件规定,由申请人待遇领取地社保基金局受理和审批。

三、相关要求

(一)全市各级人(民)社部门应加强业务指导,切实保障委托审批业务顺利移交。

(二)全市各级社保基金局要认真按照国家、省的政策规定办理上述委托审批事项,严格把关,按照“谁办理、谁负责”的原则,健全内控管理机制。加强业务经办人员培训,及时完善相关业务办理

              2019
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