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市人社〔2019〕99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现将《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试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4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梅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梅州市财政局
2019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