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市人社〔2020〕27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现将《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我省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工作的通知》(粤人社规〔2020〕1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梅市人社〔2020〕27号 梅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我省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工作的通知.pdf
梅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