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认真做好我市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工作,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的通知》(粤人社发〔2020〕117号)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政治站位
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保障基本民生作出的一项重要决策部署,对于做好困难群众兜底保障、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各地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六稳”“六保”决策部署上来,聚力落实省委、省政府保居民就业工作安排,努力稳企业、稳岗位;按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等待遇,及时落实失业补助金政策,支付价格临时补贴,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保基本民生功能,做到应发尽发、应保尽保。
二、及时发放失业保险金
对参保缴费满1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应及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规定发放价格临时补贴、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自2019年12月起,延长大龄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
三、阶段性实施失业补助金政策
(一)失业补助金申领人员范围
失业补助金申领人员范围为2020年3月至12月,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
(二)失业补助金标准
参加失业保险缴费1年(含)以上的,按508元发放;缴费不满1年的,按127元发放。
(三)缴费时间计算
失业人员的参保缴费时间计算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在核发失业补助金时,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其参保缴费时间按一年以上处理。
(四)失业补助金申领程序及要求
1.申请时限、申请方式、审核要求。失业人员可在2020年12月31日前,凭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通过线上或服务窗口向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申领失业补助金。社保经办机构应通过信息比对核查失业人员参保缴费情况和停保状态,在规定时间完成审核并将结果告知申领人,审核通过的按规定及时发放失业补助金。
2.失业补助金领取期限、补领规定。失业补助金领取期限最长为6个月,自失业人员符合条件的当月起计算。2020年3月至本通知印发前已符合申领失业补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可申请补发。
3.失业补助金申请次数、其他有关待遇规定。失业补助金只能申领一次;2020年3月至6月期间符合领取失业补助金条件的,可同时享受价格临时补贴;计发失业补助金,不核减参保缴费年限,重新就业并参保的失业人员,缴费时间累计计算;发放失业补助金期间,不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出(转入),失业补助金发放期满或停发后要求转移失业保险关系的,社保经办机构要记录相关信息并按规定办理。
四、阶段性提高价格临时补贴标准
具体按《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阶段性价格临时补贴工作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20〕564号)相关要求执行。
五、加强组织实施
(一)人社部门
人社部门要围绕目标任务,统筹谋划,周密部署,压实工作责任,加强工作调度,做好宣传解读,提高政策知晓度,确保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政策尽快落地见效。
(二)财政部门
财政部门要加强基金监管,积极配合人社部门确保失业补助金及时足额拨付。
(三)社保经办机构
1.优化经办服务。社保经办机构要开通失业补助金申领、资格认证、关系转移接续线上服务。做好失业补助金等待遇支出需求测算,由市级经办机构统一审核汇总并及时向财政部门请款,确保资金落实到位。各地应合理错开失业补助金和失业保险金发放时间,及时将相关待遇发放到位。按照省系统设定的功能、流程、审核规则做好用户开设、权限分配、操作培训、失业补助金标准确定等工作,确保系统顺利上线使用。
2.强化风险防控。社保经办机构要充分利用失业保险部级比对查询系统和省集中式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做好失业保险相关待遇申领人参保地、停保状态、缴费时长等信息核验。同时结合本地获取的共享数据信息,在每月发放待遇前对领取失业补助金人员资格进行比对筛查,切实防范基金支付风险。经确认多发的失业补助金须及时追回。对于虚假参保、冒领多领、骗取套取失业保险基金的,承担相关法律后果,并按规定列入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人名单。
各地在政策执行中遇有重大情况和问题,应及时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反映。
附件:《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的通知》(粤人社发〔2020〕117号)
梅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梅州市财政局
2020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