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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梅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部门文件 关于调整梅州市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调整梅州市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本网   时间:2016-06-29 14:56:33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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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文件

梅州市财政局

梅州市地方税务局

梅市人社〔201664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和《关于做好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工作 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72号)以及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完善我省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规〔20156号),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市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工伤风险类别及行业基准费率

按照国家规定,行业工伤风险类别从低到高划分为一类至八类(见附表)。工伤保险基准费率分别为0.2%0.4%0.7%0.9%1.1%1.2%1.3%1.4%

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的具体标准今后根据市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保险基金运行等情况适时调整。

二、关于工伤保险费率确定及调整办法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会同地税部门按照规定的行业类别,根据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注册(法人登记)和主要经营生产业务等情况,确定其对应的行业工伤风险类别。用人单位从事两种或以上经济活动的,根据其所从事的主要经济活动确定其工伤风险类别。

劳务派遣单位根据被派遣劳动者实际用工单位所在行业,或者根据多数被派遣劳动者实际用工单位所在行业,确定其工伤风险类别。

用人单位因登记注册内容及主要经营生产业务发生变化等原因认为需调整其行业类别的,应及时到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办理变更行业类别手续,并提交营业执照及有关证明材料。经审核确认予以变更的,从确认变更次月起调整其工伤保险基准费率。

201671日起,各参保单位按本通知规定的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和行业基准费率重新确定。根据国家、省、市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关规定要求,为进一步减轻参保单位工伤保险缴费压力,结合我市工伤保险基金运行情况,对执行新行业基准费率标准高于0.5%的参保单位,其缴费费率实行阶段性下调至0.5%执行,实施期限自201671日起至另有规定调整为止。

三、关于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档次及浮动办法

通过费率浮动的办法确定每个行业内的费率档次。按照国家规定,一类行业分为三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向上浮动至120%150%;二类至八类行业分为五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分别向上浮动至120%150%或向下浮动至80%50%

根据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定期确定其费率是否浮动及浮动的档次。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的具体办法由梅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梅州市财政局、梅州市地方税务局另行制定。

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

本通知自20167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梅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梅州市财政局

梅州市地方税务局

2016627

附件

梅州市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与基准费率表


行业

类别

基准

费率

行业名称

0.2%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货币金融服务,资本市场服务,保险业,其他金融业,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社会工作,广播、电视、电影和影视录音制作业,中国共产党机关,国家机构,人民政协、民主党派,社会保障,群众团体、社会团体和其他成员组织,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国际组织

0.4%

批发业,零售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房地产业,租赁业,商务服务业,研究和试验发展,专业技术服务业,居民服务业,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新闻和出版业,文化艺术业

0.7%

农副食品加工业,食品制造业,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烟草制品业,纺织业,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其他制造业,水的生产和供应业,机动车、电子产品和日用产品修理业,水利管理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公共设施管理业,娱乐业

0.9%

农业,畜牧业,农、林、牧、渔服务业,纺织服装、服饰业,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医药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橡胶和塑料制品业,金属制品业,通用设备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汽车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燃气生产和供应业,铁路运输业,航空运输业,管道运输业,体育

1.1%

林业,开采辅助活动,家具制造业,造纸和纸制品业,建筑安装业,建筑装饰和其他建筑业,道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装卸搬运和运输代理业

1.2%

渔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房屋建筑业,土木工程建筑业

1.3%

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其他采矿业,石油加工、炼焦和核燃料加工业

1.4%

煤炭开采和洗选业,黑色金属矿采选业,有色金属矿采选业,非金属矿采选业

说明:自201671日起至另有规定调整时为止,第三、四、五、六、七、八类行业参保单位缴费费率阶段下调至0.5%执行。

关于对《关于调整梅州市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现就出台《关于调整梅州市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作如下政策解读。

一、出台《通知》目的、依据

出台的目的是为更好地调整完善我省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进一步加强工伤保险基金管理,我局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和《关于做好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工作 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72号)以及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完善我省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规〔20156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本《通知》。

二、《通知》主要调整内容

(一)明确行业工伤风险类别的划分。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文件规定,将我市行业工伤保险风险类别划分为一类至八类。

(二)确定我市新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具体标准。

工伤保险基准费率分别为0.2%0.4%0.7%0.9%1.1%1.2%1.3%1.4%

(三)继续实施阶段性下调费率措施。

为进一步减轻参保单位工伤保险缴费压力,对执行新行业基准费率标准高于0.5%的参保单位,其缴费费率实行阶段性下调至0.5%执行,实施期限自201671日起至另有规定调整为止。

三、《通知》调整时间

根据国家调整工伤保险费率的总体要求, 结合本市实际,定于201671日前完成费率调整并正式公布实施,在此之前,各缴费单位仍按现缴费费率进行缴费。

四、《通知》后续将出台管理办法

在本市新的费率政策正式实施五年内,将对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进行监测和分析,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制定本市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管理办法,具体管理办法由梅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梅州市财政局、梅州市地方税局另行定制。

梅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