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省人社厅《关于允许部分特殊人群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中途参保手续的复函》(粤人社函〔2014〕1133号)、《关于允许部分特殊人群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中途参保的复函》(粤人社函〔2015〕1031号)以及本市有关规定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缴费期结束后,允许部分特殊人群办理城乡居民医保中途参保缴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允许中途参保的对象
(一)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新生儿、已办理职工医保中止手续的失业人员、退役士兵、新迁入梅州市户籍人员、刑满释放人员、中途转入梅州市就读的学生、社会福利机构接收的弃婴(童)和流浪儿童;(二)新审核符合条件的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农村“五保户”以及低收入重病患者等,其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全额资助的特殊人群。以上人群在当年医保年度缴费期结束后,允许中途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简称“居民医保”),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二、参保缴费及待遇
(一)新生儿。父母均未参加居民医保的,新生儿可在出生后三个月内凭户口簿参保缴费,可享受出生之日起至缴费年度内的居民医保待遇;超过三个月参保缴费的,从缴费次月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二)已办理职工医保终止手续的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的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或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2个月内转为参加居民医保的,可在2个月内凭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或失业证参保缴费,可享受参保之日起至缴费年度内的居民医保待遇;超过2个月参保缴费的,从缴费次月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三)退役士兵。退役士兵(含转业士官)可在回到地方后2个月内凭身份证、退伍退役证件、民政部门出具的介绍信参保缴费,可享受参保之日起至缴费年度内的居民医保待遇;超过2个月参保缴费的,从缴费次月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四)新迁入梅州户籍人员。凭户口簿参保缴费,从缴费次月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五)刑满释放人员。凭相关部门出具的有关证件或证明材料参保缴费,从缴费次月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六)中途转入梅州市范围内就读学生。凭转学证件参保缴费,从缴费次月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七)弃婴(童)和流浪儿童。儿童福利机构接收的弃婴(童)和流浪儿童可在接收后三个月内凭《社会福利机构接收弃婴(童)入院登记表》、法定监护人身份证、参保人户口簿和复印件(未能及时入户的可向社保部门申请临时参保编号)参保缴费,可享受接收之日起至缴费年度内的居民医保待遇;超过三个月参保缴费的,从缴费次月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八)新审核符合条件的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农村“五保户”以及低收入重病患者等。凭民政或残联等部门出具的有关证件或证明材料参保缴费,从缴费次月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三、办理参保缴费流程
特殊人群办理居民医保中途参保缴费,首先携带规定的有关证件、证明材料等到户籍地社保局办理参保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给予开具缴费托收单,然后由参保人凭托收单到邮政储蓄银行缴费。
特殊人群,情况特殊,允许其中途参保是为了保障这部分人群的医保权益,各级各部门应重视做好这项工作,严格审核、严格把关。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社保局城乡居民医保科反映。联系人:张华,电话:2128993。
梅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