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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执行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通知
来源:本网   时间:2015-07-15 10:01:18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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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为贯彻执行《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03号),进一步完善健全我市社会保险体系建设,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我市生育保险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比例。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上月职工工资总额的0.8%按月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费。

二、用人单位已经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的,其生育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按下列规定支付:

(一)分娩。按顺产2200元、难产3000元、剖宫产4200元标准支付。

(二)产前检查。参保女职工生育的产前检查按205元的标准支付。

(三)终止妊娠。自然终止妊娠12周(含12周)以上的按800元标准支付,妊娠12周以下的按400元标准支付。

(四)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按120元、输精管结扎术150元、输卵管结扎术300元、输精管复通术1500元、输卵管复通术2000元的标准支付,流产术或引产术妊娠12周(含12周)以上按800元、12周以下400元的标准支付。

(五)职工分娩住院期间发生妊娠合并症、并发症的,分娩及诊治妊娠合并症、并发症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国家、省规定的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和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低于前款(一)、(二)、(三)、(四)项规定标准的医疗费用按实际发生额支付,超出规定标准的医疗费用由个人自付。

三、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未满1年的职工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其生育医疗费用先由职工个人支付,待其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2个月后的1年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报销,按照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由生育保险基金予以支付。

四、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参保人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再乘以规定的假期天数计发。参保人享受生育津贴的假期天数,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参保人生育假期:顺产的,98天;难产的,增加30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怀孕2个月以下流产的,15天;怀孕2个月以上4个月以下流产的,30天;怀孕4个月以上流产的,42天。

(二)参保人计划生育手术假期:取出宫内节育器的,1天;放置宫内节育器的,2天;施行输卵管结扎的,21天;施行输精管结扎的,7天;施行输卵管或者输精管复通手术的,14天。同时施行两种节育手术的,合并计算假期。

五、职工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原工资标准逐月垫付,再由社保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拨付给用人单位。财政统发工资人员的生育津贴,由社保经办机构拨付给同级财政部门。职工已享受的生育津贴,视同用人单位已经支付相应数额的工资。生育津贴高于用人单位已支付职工工资薪金总额(包括奖金、绩效、补贴、津贴,下同)的,用人单位应将生育津贴余额支付给职工;生育津贴低于用人单位已支付职工工资薪金总额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六、职工未就业配偶未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其生育医疗费按梅州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发生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职工失业前已参加生育保险的,其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发生符合《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七、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参照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有关规定执行。生育保险的具体经办规程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制定,并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八、本通知未作规定的事项,按照《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执行。

九、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201511日以后至本通知印发前发生的与本通知内容有关的事项,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通知》(梅市府办〔200832号)同时废止。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