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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梅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行政执法 《梅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解读
《梅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解读
来源:本网   时间:2023-01-11 09:32:12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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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制定背景

  为有序推进包容审慎监管,规范我市劳动监察行政执法行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粤府〔2022〕9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包容审慎监管的指导意见》(粤府办〔2022〕7号)、《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推进包容审慎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梅市府办〔2022〕15号)、《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修订版)》(粤人社规〔2021〕19号)等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梅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以下简称《清单》)。

  二、制定依据

  (一)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4、《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5、《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

  6、《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7、《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8、《工伤保险条例》

  9、《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

  10、《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11、《网络招聘服务管理规定》

  12、《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修订版)》(粤人社规〔2021〕19号)

  (二)上级有关政策文件

  1、《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粤府〔2022〕9号)

  2、《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包容审慎监管的指导意见》(粤府办〔2022〕7号)

  3、《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推进包容审慎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梅市府办〔2022〕15号)

  三、主要内容

  《清单》分为免处罚清单和从轻处罚清单,共十四个事项。

  免处罚清单有十个事项,针对用人单位存在未依法制定工资支付制度并告知本单位全体劳动者、未以货币形式支付劳动者工资、未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当日结清并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工资、未向劳动者本人提供其工资清单、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未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未依法提供清凉饮料、对劳动者实施罚款或者无故扣减工资、未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并依法保存、扣押或者变相扣押农民工工资卡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免罚情形的,不予行政处罚。

  从轻处罚清单有四个事项,针对用人单位存在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扣押劳动者档案或其他物品、拒不协助对工伤事故进行调查核实、职业中介机构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等违法行为,但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从轻处罚情形的,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