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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信息主动公开办法
来源:本网   时间:2011-05-02 08:12:00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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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做好我局信息主动公开工作,增加工作透明度,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局办文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信息,是指我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专项规划及相关政策;

(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和管理的重大事项;

(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的法规、规章和应公开的规范性文件等;

(四)反映本局机构设置、局领导成员及分工、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五)本局承担的监管职能涉及的行政许可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六)公务员招录公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公示等;

(七)工作动态、重要会议等;

(八)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

第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可采取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

(一)通过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

(二)利用电视、报纸、广播、微信等公众媒体向社会公示;

(三)召开新闻发布会和干部职工大会;

(四)公告栏、宣传版报、电子信息屏等;

(五)印制宣传小册子;

(六)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取信息的形式。

第三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程序:

(一) 根据《条例》界定是否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范

围;

(二)属于主动公开信息范围的,要进行保密审查,经审查属于保密的不公开;

(三)不属于保密范围的,确定其是否需要经过第三方同意,需征求第三方意见的,经过征求,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我局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四)同意公开的,确定是否需要与其他部门进行协调,要协调的,经协调确定后以恰当形式予以公开;

(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需批准后才能公开。

第五条 其他事项

(一)为确保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及时,各科室(单位)提供的信息如发生变更,经办科室(单位)应立即告知局信息管理中心并提供最新信息,以便及时做好信息更新工作。

(二)对于不正确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岗位职责而导致泄密、应该公开而未公开或未及时公开造成严重后果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梅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1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