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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梅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行政执法 关于印发《梅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岗位责任制度》等九项制度的通知
关于印发《梅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岗位责任制度》等九项制度的通知
来源:本网   时间:2011-05-02 08:12:00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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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市人社函〔201548

本局各科室、下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我局依法行政工作,规范人社行政执法行为,根据《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和《梅州市行政执法责任制监督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了《行政执法岗位责任制度》、《行政执法公开制度》、《执法人员培训和资格管理制度》、《行政执法举报控告受理制度》、《行政执法案卷归档制度》、《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等九项制度,现一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梅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325

梅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行政执法岗位责任制度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岗位责任制度,明确执法责任,根据《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执法责任人岗位责任:局长是行政执法总责任人,副局长或局党组成员对分管的行政执法工作负执法责任,各科室(单位)负责人是本科室(单位)的直接执法责任人,各岗位的行政执法人员是具体的执法责任人。

第三条 属于领导集体讨论的,由领导集体负执法责任;各执法责任人对各自岗位的执法工作及承办的执法任务承担相应的行政执法责任。

第四条 各科室(单位)执法岗位责任:按照各科室(单位)工作职责,在履行行政执法工作中,承担相应的执法岗位责任。

第五条 各科室(单位)及其执法人员必须秉公执法,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应负赔偿责任的,按国家有关行政赔偿的法律执行。

第六条 成立由局长任组长、其他局党组成员任副组长,各科室(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局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局综合规划科(政策法规科),具体负责局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做好行政执法工作的综合协调。

第七条 局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责任

(一)对本局行政执法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二)对重大行政执法工作实施审查;

(三) 受理对全局行政执法工作的投诉、检举、举报等;

(四) 局党组决定赋予的其他责任。

第八条 各科室(单位)及其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必须依法接受局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梅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行政执法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广泛地接受社会监督,确保人社行政执法行为公平、公正、公开,根据《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开制度是指本局将人社行政执法的主要内容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的制度。

(一)执法主体、主要职责;

(二)执法依据、标准;

(三)执法程序、期限;

(四)申请书文本式样;

(五)委托执法事项;

(六)监督岗位和监督电话;

(七)其他需要公开的事项。

第三条 行政执法公开的方式包括:

(一)利用办公场所、执法场所的墙壁,橱柜,公示牌等进行公示;

(二)制作公示手册、办事指南进行公示;

(三)利用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

(四)通过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

(五)在执法现场向管理相对人公示。

第四条 行政执法主体及其职权、执法依据发生变化时,各科室(单位)应当及时予以公开。

第五条 受委托实施行政执法的下属单位应当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执法主体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并将《行政执法委托书》予以公开。公布的主要职责要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责范围。

第六条 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必须遵守执法程序,并在执法现场向管理相对人履行下列公示义务:

(一)着装整齐,持证上岗,并出示行政执法证;

(二)告知行政执法的依据、说明理由;

(三)告知有陈述申辩的机会;

(四)告知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权利、期限和途径;

(五)依法制作并送达执法文书;

(六)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公开举行听证会;

(七)及时告知处理结果,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梅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执法人员

培训和资格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提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水平,促进执法队伍建设。根据《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工作由局依法行政执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具体由局行政执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三条 培训方式

(一) 组织集中学习指定的教材;

(二) 开展培训班进行专题学习;

(三) 统一考试、检查培训效果。

第四条 加强政治理论培训。结合人社执法的特点,开展有针对性的政治理论培训,组织相关专题的学习。通过学习,进一步坚定理想信念,提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增强拒腐防变的能力。

第五条 加强综合法律知识培训和专业知识培训。学习《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法》、《行政诉讼法》等行政法律法规;学习《公务员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社会保险法》等人社法律法规和相关业务知识。经考试合格并依法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上岗执法。

第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属于本单位在编在职人员;

(二) 熟悉相关人社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执法业务;

(三) 具有良好的品行;

(四) 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五) 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

(六) 持有《广东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或广东省人

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颁发的《劳动保障监察证》等有效执法证件。

第七条 合同工、临时工等无执法资格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第八条 本制度从印发之日执行。

梅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行政执法举报控告受理制度

第一条 为正确行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监督管理行使执法职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依法严肃查处我局行政执法违纪行为,根据《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梅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举报中心设立在局人事科,向社会公布通讯地址、邮政编码、举报电话、电子信箱,设立举报箱。

第三条 局人事科负责行政执法行为投诉的受理、呈请批示、交办、催办以及办理过程中的协调和监督。

第四条 接到举报、控告后,根据分级管理、归口办理的原则,指定相应的职能科室(单位)具体处理行政执法举报控告事项。

第五条 局人事科以外的其他科室(单位)收到行政执法行为投诉,应根据检举方式,或记录电话内容,或保存检举信,或认真接待做好记录,转交局人事科。

第六条 行政执法举报控告受理范围:

(一)举报人认为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或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合法、不适当的;

(二)举报人认为我局不履行职责的;

(三)举报人认为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中有未按规定而作出违规或违法行为的。

第七条 局人事科对属于职能范围内的符合法定条件的各项事项,应及时依法、依规对举报件进行调查核实,相关科室积极配合,并将调查情况提交局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会议讨论决定案件,形成处理结果。对不属于本局职责范围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不能办理的,应当向举报人说明情况或者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八条 举报控告一般应在三十日内办理结束,如涉及重大问题,按急事急办的要求办理。若因案件涉及面广、情况复杂等原因不能及时办结的,须由领导批准,并视情况向举报人作出解释。

第九条 承办科室(单位)应将投诉的办理情况写成报告,送领导审批。经领导审定办理合格的,可予结案,由承办科室(单位)将办理结果及时通知举报人。

第十条 办理终结后,承办科室(单位)应将投诉材料、办理报告送局人事科立卷归档。

第十一条 负责受理举报、控告工作的人员必须保守秘密、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文明礼貌、接受监督。

第十二条 举报人的举报、控告应当实事求是。对于借举报、控告捏造事实,诬陷他人,或者以举报、控告为名,制造事端,干扰正常工作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梅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行政执法案卷归档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执法案卷的档案管理,根据《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和《机关文件材料规定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国家档案局令第8)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人社行政执法案件结案之日起三十日内,承办科室(单位)应将行政执法行为的相关文书、监督检查记录、证据材料等及时统一按照下列顺序编目分类、装订成册归档,并于年终归档于局机关档案室,以备查阅。

第三条 一般归档案卷材料排列顺序如下:

(一)案卷封面;

(二)案卷目录;

(三)立案呈批表;

(四)案件调查笔录、材料;

(五)案件相关听证材料;

(六)案件审议材料;

(七)案件决定书;

(八)送达回证(含委托送达函);

(九)案件结案报告;

(十)案卷封底。

第四条 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案卷材料排列顺序可参照《关于印发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执法文书示范文本的通知》(梅市法制〔20146号)相关要求进行归档。

第五条 案卷可由专职的管理人员或档案管理人员代管,案件管理人员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有关规定。

第六条 未经主管领导批准,任何人不得查阅存档案卷。

第七条 立卷质量要求:

(一)案卷质量总要求:遵循档案的形成规律和特点,保持档案之间的有机联系,区别不同的价值,便于保管和利用。

(二)在归档过程中,做到一案一卷,案卷卷面、文书等资料统一规范,卷内目录、文书填写清晰工整,案件材料按照办案的客观程序排列,装订整齐美观。

(三)卷内材料应按顺序,依次编写页号。装订的案卷应统一在有文字的每页材料正面的右上角和背面的左上角列印页号。

(四)案卷装订前,对破坏的材料应按裱糊技术要求托裱,字迹已扩散的应复制并与原件一并立卷。

(五)案卷各部分的排列格式应按照软卷封面(含卷内档目录)一档一封底,以案卷号排列次序装入卷盒,置于档案柜内保存。

第八条 案卷保存期限:

(一)重要的行政执法案卷,永久保存;

(二)一般的行政执法案卷,保存30年。

第九条 本制度印发之日起执行。

梅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预防和减少违法行政行为的发生,根据《广东省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局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依法对各科室(单位)及其执法人员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对违法行政行为依法予以纠正的活动。

第三条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公开,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坚持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

第四条 行政执法监督包括以下内容:

(一)草拟或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与国家、省、市制定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一致;

(二)人社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

(三)各执法科室(单位)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复议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1)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

2)实施行政处罚的程序是否合法;

3)违法事实是否清楚;

4)违法证据是否充分;

5)适用法律是否准确;

6)处罚是否恰当。

(四)执法人员执法资格和条件;

(五)行政执法不作为情况;

(六)责任追究及处理情况;

(七)协调与其它同级行政机关之间在行政执法中产生的争议;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监督检查的其他事宜。

第五条 行政执法监督采取下列方式进行:

(一) 实行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制度。各科室(单位)

制订以市政府(含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或以本局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按照《关于我局制定规范性文件有关程序规定》报备综合规划科(政策法规科)审查;

(二)实行行政处罚审批备案制度。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负责调查取证的科室(单位)应将处罚案卷材料进行审查并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局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并作出处理决定;

(三)实行行政执法情况报告制度。对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执行情况,负责科室(单位)应及时向局

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反馈;

(四)实行行政执法检查制度。检查实行专项与全面、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检查结果应写出书面报告。

第六条 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 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应予以纠正或撤消;

(二) 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的,应予以纠正或撤消;

(三) 行政执法行为违反法定程序的,应予以纠正或撤消。

第七条 接受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执法人员,应当按照要求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和阻碍。

第八条 对在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纪案件,要及时查处,并按责任追究制度进行处理。

第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梅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和监督本局各科室(单位)及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错案,系指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工作中,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国家利益造成损失的违法或不当的职权行为。

第三条 局人事科具体负责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工作。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行政执法错案:

(一)不按照规定持证上岗执法的;

(二)不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履行法定义务,玩忽职守、滥用行政执法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的;

(四)以粗暴、野蛮的违法形式执法的;

(五)在各类行政处罚案件中,调查失实,造成处罚不正确的;

(六)对控告、检举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打击报复的;

(七)人民法院判决撤销,部分撤销或变更,以及要求更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

(八)经过行政复议,被撤销或变更,以及被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

(九)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侵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第五条 错案责任的划分:

(一)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直接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的错案,直接责任人员为错案责任人;

(二)应当经过审批,而未经审批造成的错案,直接责任人员为错案责任人;

(三)由于案件承办人故意隐匿证据,提供虚假证据导致审核和批准不正确而造成的错案,案件承办人为错案责任人,承担全部责任;

(四)由于审核人的过错导致批准人失误而造成的错案,审核人为错案的主要责任人,批准人也应负相应的责任;

(五)由于批准的过错而造成的错案,批准人为错案责任人;

(六)由于直接执法人员、审核人员和批准人员共同过错造成的错案,三者均为错案责任人,但应根据具体情况区分各自责任的大小;

(七)经集体讨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而产生的错案,主要决策人为错案的主要责任人,主张并坚持错误意见的为次要责任人,提出并坚持正确意见的不负错案责任;

第六条 执法人员由于违法执法行为造成错案,应根据责任人造成错案的主观方面,错案产生的后果及责任人的认错态度,追究错案责任。

第七条 错案责任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一)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的;

(三)在行政执法中徇私枉法、索贿或采取其他手段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

(四)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严重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五)对控告、检举、申请人行政复议及提起行政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打击报复的;

(六)错案发生后,采取故意隐瞒案件真相、隐匿、涂改、销毁证据,指使他人作伪证,采用其他手段阻碍行政执法监督的;

(七)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但尚未构成犯罪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错案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处理:

(一)因过失造成错案,且情节轻微,损害和影响较小的;

(二)错案发生后,主动认错并积极配合纠正错案,挽回损失的;

第九条 过错责任追究方式:

(一)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二)限期整改;

(三)批评教育;

(五)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

(六)离岗培训;

(七)取消当年评比先进资格;

(八)调离执法岗位;

(九)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十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错案责任追究程序:

(一)在调查前书面通知被调查单位和有关人员;

(二)发现错案线索,组织调查或复查,收集证据;

(三)在调查中应当全面收集证据,听取被调查人的陈述和辨解;

(四)决定立案,提请确认错案;

(五)查明错案的原因、情节、后果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六)根据调查结果和错案性质,对错案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报局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决定。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错案发生后,依据国家赔偿法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赔偿损失的,执法机关赔偿损失之后,可责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执法人员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

在作出追偿决定的同时,应当对错案中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纠正。

第十二条 对错案责任人的处理决定,自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作出。

第十三条 错案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监察机关提出申诉。申诉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梅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

第一条 为提高我局执法水平和案卷质量,加强执法监督,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局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对各科室(单位)在实施行政执法过程中所形成的各类行政执法案卷的合法性、合理性以及案卷文书使用等情况进行检查、评价、评比的活动。

第三条 执法案卷评查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分类进行的原则。对不同类别的案卷分别实行不同的评查标准。

第四条 我局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内容:

(一)行政主体是否合法;

(二)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证明材料)是否充分;

(三)适用依据是否正确;

(四)程序是否合法;

(五)决定是否合法、适当;

(六)文书是否齐备、规范。

第五条 我局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以全面检查或部分抽查为主,每年年底前集中检查一次,采取分别阅卷评查的方式,即将待评案卷按类别集中,由评查人员视情况对随机抽选或全部的待评案卷分别评查,归纳汇总查出的问题,比照评查标准,对综合评查出的问题和上次评查问题的整改程度打分。

第六条 评查标准由局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依据相关法律、制度,结合本局实际制定。

第七条 现场评查前,提前一周时间向被评查科室(单位)下达书面通知。现场评查结束后一周内,将评查结果在行政执法考核工作通报中公布,并及时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

第八条 评查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一般”三类。

第九条 被评查科室(单位)应对评查出的问题,认真整改。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梅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局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贯彻实施,确保依法行政,根据《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局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各科室(单位)行使行政执法职权和履行法定义务情况进行评议考核。

第三条 各科室(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人社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按岗位目标考核的要求,高标准、高质量地完成各项执法任务。

第四条 评议考核内容包括:

(一)行政执法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规定;

(二)行政执法行为是否符合执法权限;

(三)适用执法依据是否准确、规范;

(四)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五)行政执法决定的内容是否合法、适当;

(六)行政执法决定经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结果;

(七)案卷质量情况;

(八)法制学习、培训情况;

(九)执法人员形象;

(十)执法责任追究情况。

第五条 行政执法考核采取组织考核的方式进行,主要包括:

(一)听取被考核执法科室(单位)的汇报;

(二)查阅有关执法文书资料,其中案卷质量情况是主要的考核内容;

(三)测试相关法律和业务知识的掌握情况。

第六条 行政执法评议工作实行年终总评的考核制度,由局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

第七条 评议考核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局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有关人员通过召开座谈会、发放执法评议表等方式检查各执法科室(单位)执法任务完成情况;

(二)填写评议考核表,形成评议考核意见;

(三)向被评议考核执法科室(单位)反馈初步评议考核意见;

(四)形成评议考核情况报告,报局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评审;

(五)在局内公布评议考核结果。

第八条 评议考核采取分项评分、百分考核的方法进行,评议标准由局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制定

第九条 根据得分多少将被评议考核科室(单位)分为以下四个等级:

(一)优秀:得分95分以上;

(二)良好:得分90—94分;

(三)一般:得分80—89分;

(四)不合格:得分79分以下。

第十条 年度被评为优秀的各执法科室(单位)及工作人员,由局给予表彰;被评为较差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