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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7年部门预算信息公开情况
来源:本网   时间:2017-11-03 10:40:59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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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预算单位基本情况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是主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事务的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其主要职能是贯彻执行有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本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拟订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负责促进就业创业工作,拟订就业创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健全就业援助制度。建立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完善技能类职业资格制度,负责技工院校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异地务工人员服务管理综合性政策和规划,推动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异地务工人员合法权益;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建立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拟订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拟订企业职工工资收入的宏观调控政策,完善最低工资制度和工资支付保障机制;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和安置计划,组织军队转业干部的教育培训工作,组织拟订部分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和稳定政策,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负责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拟订事业单位人员管理政策;指导人才管理和开发工作,制定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牵头推进深化专业技术人员评价和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健全博士后管理制度,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和培养工作;负责行政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综合管理,组织实施公务员法,拟订有关人员调配政策和特殊人员安置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省奖励表彰制度;统筹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拟订城乡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和标准,组织拟订统一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续办法和基础养老金统筹办法,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并逐步提高统筹层次,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省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参与拟订本省社会保险基金投资政策,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管理服务政策;拟订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相关政策、标准和管理办法,负责就业、失业、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拟订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和劳动关系协调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制定禁止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重大违法案件;承办省人民政府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公务员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全厅共有25个预算组成单位,包括厅本部和省就业服务管理局、省职业技术教研室、省劳动保障信息中心、厅机关服务中心、省南方高级技工学校、省高级技工学校、省岭南工商第一技师学院、省工商高级技工学校、省城市建设高级技工学校、省机械高级技工学校、省国防科技高级技工学校、省粤东商贸技工学校、省工业高级技工学校、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省职业训练局、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省劳动保障举报投诉中心、省工伤康复中心、省轻工业高级技工学校、省粤东高级技工学校、省电子信息技工学校、省人才服务局、省人事考试局、广东省创业孵化(实训)基地发展服务中心等二级预算单位。

二、人员构成情况

全厅总编制5587人,其中:(1)行政编制270人;(2)事业编制5317人。全厅共有离退休人员825人。

三、2017年主要工作任务

紧扣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把握引领新常态,促改革、补短板、兜底线、防风险,全力推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改革发展新突破。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既去旧又育新,不断创造新的增长点,以更高水平供给满足民生需求。继续把确保就业局势稳定作为第一位的任务,大力推动创业带动就业。牢固树立全省“一盘棋”的思想,着力推进思想观念、政策制度、激励机制、管理服务“四个创新”,健全体制机制,优化资源配置,促进珠三角与粤东西北一体化发展。紧扣产业发展需要,创新人才评价机制,加大技能人才培养力度,为服务“广东制造”、“广东创造”提供有效的人力资源支撑。着力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建立更加公平的可持续社保制度,不断提高全民社保水平。着力防范化解系统失业、基金支付、考试安全、劳资关系、企业军转干部安置等风险,确保社会和谐稳定。进一步整合资源、搭建平台、优化服务,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让人民群众公平享有高效便捷的人社公共服务。

四、收入预算说明

2017年全厅总收入预算为236,574万元,比上年预算增加84,069.73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拨款205,892万元,比上年预算增加81,324.13万元,增加的主要原因是省财政按照预算编制要求,将部分年中安排的专项资金和其他事业发展性项目资金(如创业引导基金,技工院校技能竞赛和组织实施,技校智慧校园建设,对农垦企业、省直企业养老保险补助,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补助等)纳入了年初部门预算;财政专户拨款9,922万元,比上年预算增加2,187万元,全部为厅属12所技工学校教育收费,增长的主要原因是厅属技校预计在校生人数增加,学费收入较上年增长;其他资金20,760万元,一是事业收入20,304万元,比上年预算增加800万元,主要是省工伤康复中心(广东省工伤康复医院)的工伤康复医疗收入,二是事业单位经营收入290万元,比上年预算减少269万元,主要是省职业训练局教材销售服务收入,省就业服务管理局、省机械高级技工学校、省粤东高级技工学校的出租收入等,三是其他收入166万元,比上年增加27.6万元,主要是利息收入。

支出预算说明

(一)2017年全厅总支出预算为236,574万元,比上年预算增加84,069.73万元,增加的主要原因是财政按照预算编制要求,将部分年中安排的专项资金和其他事业发展性项目资金(如创业引导基金,技工院校技能竞赛和组织实施,技校智慧校园建设,对农垦企业、省直企业养老保险补助,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补助等)纳入了年初部门预算,总支出预算相应增加。

(二)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支出205,892万元,比上年预算增加81,324.13万元,按功能科目划分:一般公共服务支出5,879.99万元,教育支出114,388.38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82,400.63万元,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3,223万元。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情况如下:

1、基本支出57,297.73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支出的27.83%,比上年增加4,889.74万元,主要原因是2016年下半年新出台的工资福利政策,基本支出相应增加。其中:工资福利支出37,858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5,662.48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13,537.95万元;其他资本性支出239.30万元。

2、项目支出148,594.27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支出的72.17%,比上年增加76,434.39万元,增加的主要原因是财政按照预算编制要求,将部分年中安排的专项资金和其他事业发展性项目资金(如创业引导基金,技工院校技能竞赛和组织实施,技校智慧校园建设,对农垦企业、省直企业养老保险补助,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补助等)纳入了年初部门预算,支出相应增加。项目支出主要有公共就业、社保业务、人才服务、公务员管理、考试考务管理、厅属技工学校教学设备购置、技能竞赛、师资培训、校企合作、招生就业、职业技能鉴定、劳动关系和维权,创业引导基金等。

行政经费预算说明
2017年全厅行政经费16,089.10万元,包括厅本部、省人才服务局、省人事考试局、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的基本支出和一般行政管理项目支出。较上年增长5.86%,主要原因是2016年下半年新出台的工资福利政策,基本支出相应增加。

七、政府采购预算说明

2017年全厅申报政府采购预算8140.54万元,包括办公设备、计算机设备、通用设备、家具用具、其他货物、软件开发服务、印刷服务、修缮工程等政府采购项目

、“三公”经费预算说明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三公”经费支出是指厅机关及厅属事业单位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支出。2017年,全厅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预算合计3,265.05万元,比上年减少239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费2,726.33万元(含全省公务员境外培训经费支出2,618.78万元,厅本部支出87.5万元,24个厅属单位支出20.05万元),比上年减少156.07万元;公务用车购置为0,比上年减少2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357.97万元(含厅本部支出90万元,24个厅属单位支出267.97万元),比上年减少24.63万元;公务接待费支出180.75万元(含厅本部支出39.75万元,24个厅属单位支出141万元),比上年减少38.3万元。具体如下:

(一)因公出国(境)费为全省公务员境外培训,以及我厅开展社保业务合作项目培训、人才引进项目培训、赴港澳地区开展一试多证工作等发生的相关支出。

(二)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为全厅公务用车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等支出。

(三)公务接待费支出为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主要为厅机关和下属单位用于开展对口支援、人才引进、就业培训、技能鉴定、校企合作、技能竞赛、招生就业等方面的接待支出。

九、专业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由省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按现行管理制度,省级部门决算中反映的财政拨款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政府性基金财政拨款。

(二)上级补助收入:指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三)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事业单位收到的财政专户实际核拨的教育收费等。

(四)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指事业单位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指单位取得的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等以外的各项收入。

)基本支出:指单位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各项支出。

)项目支出:指单位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的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