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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梅州市食品经营连锁企业许可便利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梅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时间:2024-05-24 16:47:32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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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园区分局:

  为贯彻落实市委全力建设苏区融湾先行区和推动梅州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优化营商环境,更大力度服务和支持食品经营企业规范化、规模化、标准化发展,市局制定了《梅州市食品经营连锁企业许可便利化管理办法(试行)》,并已经市司法局审查通过,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县(市、区)局、园区分局自2024年7月1日起按照本办法开展食品经营连锁企业许可便利化工作,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可径向市局注册许可科反馈。


梅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5月22日    

梅州市食品经营连锁企业许可便利化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促进食品经营企业规模化发展和食品安全标准化管理,推动企业诚信体系建设,持续提升食品经营许可便利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指导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注册在本市的食品经营连锁企业总部开展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对其连锁门店食品经营许可申请实施便利化审批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便利化,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食品经营企业的连锁门店在办理食品经营许可新办、变更、延续等事项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供的免于现场核查等举措。

  第三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市食品经营连锁企业总部评审以及便利化审批的管理工作;组织评审并对评审结果进行管理;指导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含梅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东梅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分局,下同)实施食品经营许可便利化审批工作。

  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指导食品经营连锁企业总部提出评审申请;对经评审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提供食品经营许可便利化审批举措,加强食品安全事中事后监管。

  第四条  食品经营连锁企业总部申请评审以及连锁门店许可便利化的,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本市辖区内注册且连锁门店3家及以上,使用统一商号(字号),具有统一的采购配送、质量管理、经营指导,或者品牌管理等规范化管理的活动;

  (二)本市连锁门店具有相似或者标准化的设施设备、布局流程、加工过程等;

  (三)食品经营连锁企业总部及连锁门店依法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符合申请条件:

  (一)食品经营连锁企业总部或者连锁门店近二年内发生过食品安全事故的;

  (二)食品经营连锁企业总部或者连锁门店近二年内因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或者增加经营项目,未按规定处理,受到行政处罚的;

  (三)食品经营连锁企业总部或者连锁门店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被依法撤销食品经营许可的;

  (四)食品经营连锁企业总部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第五条  评审采取自愿原则,食品经营连锁企业总部可以向所在地的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评审申请书(附件1);

  (二)食品经营连锁企业总部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报告,包括统一的组织架构,统一经营管理,统一配送食品、统一承担食品安全责任等内容(模板见附件2);

  (四)连锁门店的标准化设施设备清单、布局流程图;

  (五)食品经营连锁企业食品安全规章制度目录清单(目录可参照附件3)。

  前款第二项规定的营业执照能够实现网上核验的,食品经营连锁企业总部不需要提供。

  第六条  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收到食品经营连锁企业总部的评审申请后,报送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自收到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评审申请材料之日起启动评审工作,组成评审组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工作。

  评审工作由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指定的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完成,评审组成员人数不少于3人且应为单数,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以及其他有关领域人员组成。有关专业领域的人员,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邀请,确保评审结果客观、准确、公正。
  第七条  评审组按照《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等规定,对食品经营连锁企业总部是否具有统一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连锁门店食品经营设施设备、布局流程等是否相似或者标准化进行评审,并对连锁门店进行现场抽查比对。

  第八条  评审组根据评审情况,出具《食品经营连锁企业总部评审意见书》(附件4)。

  《食品经营连锁企业总部评审意见书》中各项评审内容均为“符合”的,评审组评审意见为“通过”;评审内容存在“不符合”的,评审组评审意见为“不通过”。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评审组评审意见作出是否符合食品经营许可便利化条件的评审结果。

  评审结果不影响食品经营企业连锁门店采用一般程序办理许可事项。

  评审结果在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网站进行公告。

  第九条  经评审符合食品经营许可便利化条件的食品经营连锁企业连锁门店新办《食品经营许可证》时,承诺符合以下情况的,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当场受理许可申请,免于现场核查,当天作出许可决定。

  (一)采取与评审申请内容一致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从事食品经营;

  (二)设施设备、布局流程等各项指标、参数条件不低于申请评审时提交的设施设备清单、布局流程图相关标准;

  (三)按照申请评审时提交的食品安全规章制度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第十条  经评审符合食品经营许可便利化条件的食品经营企业连锁门店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证》变更以及延续等事项时,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当场受理许可申请,免于现场核查,直接作出许可决定。

  与经评审的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等不一致的变更申请,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作出许可决定的,应当自申请人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对连锁门店实施监督检查。重点检查现场布局流程、设施设备是否符合食品安全要求,以及与申请许可时承诺的事项是否一致。

  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食品经营者的食品经营条件不符合要求,或者提交的申请材料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应当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投诉举报处理等工作中发现已享受便利化审批举措的食品经营连锁企业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向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经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确认,该食品经营连锁企业总部及其连锁门店不再适用便利化审批举措,二年内不得提出评审申请。

  (一)食品经营连锁企业总部不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情形;
(二)食品经营连锁企业总部或者连锁门店因违反相关规定,被撤销《食品经营许可证》的;

  (三)食品经营连锁企业总部或者连锁门店因存在食品安全严重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食品经营连锁企业总部或者连锁门店因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或者增加经营项目,未按规定处理,受到行政处罚的;

  (五)食品经营连锁企业总部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对取消享受便利化审批举措的食品经营连锁企业将在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网站进行公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6月30日。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以及上级文件对食品经营许可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