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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反有组织犯罪法》 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
来源:五河县融媒体中心   时间:2022-12-08 13:14:15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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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12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制定颁布实施《反有组织犯罪法》,是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的必然要求,是党中央开展扫黑除恶斗争的标志性成果,是构建中国特色反有组织犯罪制度的成功探索和伟大实践,是推进反有组织犯罪工作法治化、长效化的里程碑。我们一起来学习吧!

  一、《反有组织犯罪法》的立法意义?

  答:【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惩治有组织犯罪,加强和规范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有组织犯罪严重侵害国家安全、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以及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一直以来,我国反有组织犯罪的法律制度比较分散、未成体系,部分文件效力位阶低,与反有组织犯罪有关的防范、治理和保障等方面的法律规定比较缺乏,客观上影响了打击黑恶势力效果。

  二、什么是“有组织犯罪”?

  答:【第二条 第一款 本法所称有组织犯罪,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以及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组织实施的犯罪。】

  本法规定的有组织犯罪包括: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恶势力组织犯罪。

  三、有组织犯罪的特征是什么?

  答:【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认定,须同时具备四个特征: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危害性特征。】

  1、组织特征:稳定性、规模性、严密性。

  2、经济特征:攫取经济利益手段具有多样性,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其所获取的经济利益用于违法犯罪活动或者维系组织的生存、发展。

  3、行为特征:采取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等,数量多次,违法犯罪行为出于组织意思或利益,被组织认可。

  4、危害性特征:在一定范围内产生影响,并具有重大性。恶势力组织的特征参考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但不要求经济特征。

  四、什么是恶势力组织?

  答:【第二条 第二款 本法所称恶势力组织,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领域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群众,扰乱社会秩序、经济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组织。】

  五、《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是如何规定的?

  答: 《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犯前三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六、“软暴力”可以认定为有组织犯罪的犯罪手段吗?

  答:【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为谋取非法利益或者形成非法影响,有组织地进行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对他人形成心理强制,足以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社会秩序、经济秩序的,可以认定为有组织犯罪的犯罪手段。】

  本法明确将“软暴力”作为有组织犯罪的犯罪手段。对有组织地以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围而不打,打而不伤、伤而不重”的软暴力方式进行了界定。

  七、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的分工要求?

  答:【第六条 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以及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应当根据分工,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依法做好反有组织犯罪工作。有关部门应当动员、依靠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开展反有组织犯罪工作。】

  根据本条,相关机关需分工负责,既相互配合协同,确保形成打击有组织犯罪的强大合力,又相互制约监督,有效防止包庇纵容、违法办案等情况的发生,从而共同推动有组织犯罪工作的深入开展。

  八、各级政府部门在反有组织犯罪中的职责?

  答:【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开展有组织犯罪预防和治理工作,将有组织犯罪预防和治理工作纳入考评体系。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开展有组织犯罪预防和治理工作。】

  反有组织犯罪工作不仅强调政法机关履行职责,各政府部门也负有预防和治理的责任,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负有协助预防和治理的职责。

  九、人民群众在反有组织犯罪工作中有怎样的重要性?

  答:【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的义务。国家依法对协助、配合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保护。】

  有组织犯罪是对于任何众多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的潜在威胁,因此必须深刻认识到,作为整个社会的一分子,无论是单位还是公民个人,对反有组织犯罪工作都有着义不容辞的责任。

  十、对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的表彰和奖励?

  答:【第八条 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举报有组织犯罪。对举报有组织犯罪或者在反有组织犯罪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离不开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参与和大力支持,离不开各有关部门的配合协作。对在反有组织犯罪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的意义重大。

  十一、重点行业领域如何建立防治有组织犯罪的长效机制?

  答:【第十三条 市场监管、金融监管、自然资源、交通运输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建立健全行业有组织犯罪预防和治理长效机制,对相关行业领域内有组织犯罪情况进行监测分析,对有组织犯罪易发的行业领域加强监督管理。】

  有组织犯罪的产生与发展既需要一定的势力范围,也需要相关程度的经济基础,因此往往涉足,甚至控制特定行业。相关行业的主管部门履行监管职责在防控有组织犯罪的过程中具有重要的作用。相关主管部门不仅应注重内部监督,还应注重协同治理,会同公安机关共同落实长效防控的职责。

  十二、怎样处置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财产?

  答:【第三十四条 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应当依法并处没收财产。对其他组织成员,根据其在犯罪组织中的地位、作用以及所参与违法犯罪活动的次数、性质、违法所得数额、造成的损失等,可以依法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预防和治理有组织犯罪,需要彻底摧毁其经济基础,防止其死灰复燃。对犯罪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应当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于确属骨干成员或者为该组织转移、隐匿资产的积极参加者,可以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于其他组织成员,应当根据其参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次数、性质、地位、作用、违法所得数额以及造成损失的数额等情节,依法决定财产刑的适用。

  十三、有组织犯罪组织的“保护伞”实施的行为一般有哪些?

  答:【第五十条 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的,应当全面调查,依法作出处理:

  (一)组织、领导、参加有组织犯罪活动的;

  (二)为有组织犯罪组织及其犯罪活动提供帮助的;

  (三)包庇有组织犯罪组织、纵容有组织犯罪活动的;

  (四)在查办有组织犯罪案件工作中失职渎职的;

  (五)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干预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的;

  (六)其他涉有组织犯罪的违法犯罪行为。

  国家工作人员组织、领导、参加有组织犯罪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扫黑除恶需要深挖黑恶势力“保护伞”,查办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是反有组织犯罪的工作重点。本条明确了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的违法犯罪行为的具体类型,明确了对于这些行为应当全面调查,依法作出处理。

        十四、如何通过全国扫黑办12337智能化举报平台举报涉黑涉恶组织犯罪案件线索?

       1.网上搜索“12337”,进入“12337智能化举报平台”官方网站;

  2.微信扫描下方二维码,进入“12337智能化举报平台”页面,就可以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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