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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敦促2019年度商事主体年度报告的通告
来源:本网   时间:2020-05-14 17:34:08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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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敦促2019年度商事主体年度报告的通告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暂行办法》规定,凡2019年12月31日前在本市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它市场主体,应当于2020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http://gd.gsxt.gov.cn/)报送2019年度的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尚未年报公示的市场主体应当在今年6月30日前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报送2019年度的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个体户年报时间截至今年12月31日止。

      从2020年7月1日(含当日)起,对不按规定参加年报公示的商事主体(个体户除外),将由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按《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有关规定依法处罚,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梅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