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要求和省、市有关审批服务便民化工作部署,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根据《行政许可法》《特种设备安全法》《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决定将部分行政许可事项委托梅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东梅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分局(以下简称园区分局)实施,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0年7月1日起,将广东梅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内原由梅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兴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的食品药品登记许可业务调整为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园区分局实施。园区分局负责的食品药品登记许可业务主要有:
(一)《食品经营许可证》核发、延续、变更、补发、注销等业务;
(二)《药品经营许可证》核发、延续、变更、补发、注销等业务;
(三)《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核发、延续、变更、注销等业务。
二、自2020年7月1日起,将广东梅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内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事项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园区分局实施,园区分局负责该事项的申请受理、审核审批、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和使用标志发放、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车牌发放、社会公告、信息管理等业务。
三、自2020年7月1日起,原则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再直接实施广东梅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内的食品药品、特种设备使用登记事项等登记许可业务。
特此公告
梅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