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核发公告(粤梅20200001)
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运输管理办法》的规定,允许持《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以下简称《运输证明》)单位运输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经审查,以下企业提出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核发申请,现已发证并予公告。
附件:梅州市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粤梅20200001)信息表
梅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2月18日
梅州市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粤梅20200001)信息表.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