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可以由企业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我局依法对本级登记的4户企业公告通知,请有关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及股东于15个工作日内联系我局,说明企业是否仍在经营,或已搬迁至其他地址经营,并提供相关证据。否则,我局将依法处理。
联系电话:0753-2589356
附:4户企业基本情况(见附件)
梅州市梅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