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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敦促公示2022年度商事主体年度报告的通告
来源:本网   时间:2023-05-23 14:49:23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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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规定,凡2022年12月31日前在本市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及其它商事主体,应当于2023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报送2022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尚未年报公示的市场主体应当在今年6月30日前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报送2022年度的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从2023年7月1日(含当日)起,对不按规定参加年报公示的商事主体,将由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经营异常状态,并按《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和《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五十九条的有关规定依法处罚,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梅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