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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梅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通知公告 关于规范“五一”期间市场价格行为的提醒告诫书
关于规范“五一”期间市场价格行为的提醒告诫书
来源:梅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时间:2024-04-24 15:25:53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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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各行业市场经营主体:

  五一假期即将到来,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市场价格秩序,防止各类价格违法行为,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现提醒告诫如下:

  一、各市场经营主体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自觉加强价格行为自律,规范开展经营活动,维护我市市场价格秩序。

  二、各市场经营主体要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定价原则,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不得囤积居奇、哄抬物价、串通涨价以及实施价格欺诈等。

  三、市场监管部门将重点对以下行业的相关价格违法行为开展专项整治。

  (一)旅游景区

  1.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提高门票价格的;

  2.通过违规设置、强制销售“园中园”门票、捆绑销售临时门票、不同景区联票等形式变相提高门票价格的;

  3.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向消费者捆绑销售景区观光车、索道、缆车、游船、保险等费用,价外加价或强制代收其他费用的;

  4.不执行对未成年人、学生、残疾人、现役军人、革命伤残军人等特殊群体减免优惠政策的;

  5.门票、停车场、景区交通、导游等游览服务价格及门票优惠政策未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及价格公示的;

  6.游客反映强烈的其他价格违规行为。

  (二)旅游住宿

  1.宾馆、酒店、民宿客房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

  2.价外加价,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3.不履行价格承诺,对预订客房任意加价销售的;

  4.采取虚构原价、虚假打折、模糊标价等手段,误导、欺诈消费者的;

  5.相互串通、操纵客房价格的;

  6.捏造散布虚假涨价信息,哄抬客房价格的;

  (三)餐饮服务

  1.未设置标价牌、价目表(册)等有效形式进行明码标价的;

  2.采用“时价”“面议”或违背交易习惯的计价单位等手段模糊表述标示价格,欺诈消费者的;

  3.同一道菜品在同一经营场所以标价签、点菜单或其他点菜工具标示的价格出现“两套价格”的;

  4.不标示或者显著弱化标示对消费者不利的价格条件,诱骗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的;

  5.实行先消费后结算的,不在结算前向消费者出具消费信息结算清单的;

  (四)零售商店

  1.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

  2.使用欺骗性、误导性的语言、文字、数字、图片或者视频等标示价格以及其他价格信息的;

  3.低标高结、虚假折扣等欺诈消费者的;

  4.销售旅游特色商品时进行价格比较的,标明的原价、厂商指导价等被比较价格信息不真实不准确;

  5.销售旅游特色商品,谎称“正宗”“原产地”等价格有关信息,质价不符,欺诈消费者的。

  四、根据《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价格欺诈行为的,最高可处5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五、各市场经营主体要认真对照上述提醒告诫要求,认真自查和整改,切实规范自身的价格行为。

  市、县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强节日期间市场巡查力度;及时受理群众有关价格投诉举报,对经提醒告诫仍未规范的价格违法行为,一经查实,将依法从严从快查处。对节日期间发生的典型案例,将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
欢迎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各界对有关经营者的价格行为进行监督,若发现存在价格违法行为,请保存好票据凭证等证据资料并及时拨打“12345”、“12315”热线进行投诉举报。


  梅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