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市场监管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发现五华县益康药店等12家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名单见附件)不具备原经营条件或不具备原经营条件且无法取得联系,无法保证产品安全、有效。根据《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我局拟依法取消上述企业的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根据《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上述企业《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备案》一并取消。
请相关企业自公示发布之日起30日内,主动与所在辖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取得联系并提供证明材料。逾期未主动联系并办理相关手续的,我局将依法取消其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备案。
特此公示。
附件:拟取消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备案企业名单(2024年第1批)
梅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