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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中小学校园食品安全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典型案例
来源:梅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时间:2024-08-29 15:03:16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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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来,我市深入开展中小学校园食品安全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加大校园食品安全监管力度,依法查处一批校园食品安全典型案件,切实保障在校师生饮食安全。现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案例一  梅江区某幼儿园未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案

  2024年6月26日,根据中小学校园食品安全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要求,梅州市市场监管局、梅州市公安局对梅江区某幼儿园进行联合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食堂存在生熟混放、留样冰箱温度未达到要求、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存在水渍等问题。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五)(六)项和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2024年6月26日,梅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行政处罚。

  案例二  梅州某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及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违法行为案

  2024年5月30日,大埔县市场监管局到大埔县某中学食堂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在食堂蔬菜存放区发现已超过保质期的“五香榨菜”2箱,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五香榨菜”购进单据等证明文件。经查,该中学食堂承包方为梅州某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当事人共购进上述“五香榨菜”2箱,购买时已超过保质期,存放在食堂蔬菜存放区还未用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规定。

  2024年7月23日,大埔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超过保质期的“五香榨菜”、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五华县某中学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案

  2024年6月27日,五华县市场监管局联合相关部门到五华县某中学食堂进行检查。现场发现用于装酱料的桶未标示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内容。经查,上述酱料是食堂管理员黄某的亲戚赠送,用于食堂制作面条类食品的配料并销售给师生食用。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2024年7月19日,五华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物品、罚款4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梅州某餐饮有限公司经营超过保质期预包装食品案

  2024年5月10日,梅江区市场监管局联合梅州市市场监管局对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梅州某餐饮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冻库内发现一批已超过保质期的葱油饼。经查,当事人共购进该葱油饼40包,在保质期内使用了19包,剩余 21 包已超过保质期保存在经营场所冻库内还未使用。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

  2024年7月12日,梅江区市场监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罚款5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蕉岭县广福镇某幼儿园采购食品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案

  2024年5月21日,蕉岭县市场监管局对蕉岭县广福镇某幼儿园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食堂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2024年5月30日,蕉岭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行政处罚。

  案例六  平远县某中学未按规定留样案

  2024年5月28日,平远县市场监管局对平远县某中学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食堂未对5月27日午餐、晚餐的每种菜品进行食品留样,仅有部分菜品的留样。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

  2024年7月10日,平远县市场监管局依据《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