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暂行办法》规定,凡2018年12月31日前在本市各级市场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选择公示年度报告内容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于2019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http://gd.gsxt.gov.cn/)报送2018年度的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选择不公示年度报告内容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向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工商)所报送2018年度纸质年度报告表。
从2019年7月1日(含当日)起,对不按规定参加年报公示的商事主体,将由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按《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有关规定依法处罚,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梅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