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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梅州市司法局 公示公告 关于公开征求对《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草案征求意见稿)》 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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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对《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草案征求意见稿)》 意见的公告
来源:本网   时间:2019-11-01 08:56:29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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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广泛听取意见建议,增强政府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现将我局根据机构改革精神对市政府规章进行清理的情况,研究草拟的《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草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有关单位、各界人士可将相关意见通过书面、电子邮件等形式反馈给我们。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19121日。

来信地址:梅州市梅江三路85号梅州市司法局立法科(邮编:514021

联 系 人 : 胡小龙

电话(传真):0753-2266136

电子邮箱:mzfzlfk@126.com

梅州市司法局

2019111

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

规章的决定

(草案征求意见稿)


  为了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精神,确保改革后的机构职责依法有效履行,根据中央和省相关文件并结合《梅州市机构改革方案》要求,市政府对涉及机构改革的规章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现决定:

对《梅州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等4部市政府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附件)。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市政府决定修改部分条款的规章

市政府决定修改部分条款的规章


  一、梅州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20161228日市府令1号公布)
  修改内容:
  (一)将第五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中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修改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二)将第五条第四款修改为“城市管理、发展改革、财政、交通运输、应急管理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市地下管线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三)将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中的“城乡规划等相关主管部门”修改为“自然资源等相关主管部门”。

  二、梅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办法(2017121日市府令2号公布)
  修改内容:
  (一)将第五条第三款修改为“城市管理、财政、公安、教育、卫生健康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

(二)将第十一条中的“教育、卫生计生、体育、文化、交通运输、旅游等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教育、卫生健康、体育、交通运输、文化旅游等主管部门”。
  (三)将第二十四条中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修改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梅州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20181121日市府令3号公布)

修改内容:
  (一)将第五条第一款和第五款、第七条、第十二条第五项、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中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修改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二)将第五条第二款和第三款修改合并为“
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市政工程维修、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和绿化养护作业、市政道路临时挖掘、燃气工程施工、建筑垃圾消纳场、建筑渣土资源综合利用处理场以及市容保洁、运输车辆物料遗撒等的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四、梅州市电力设施管理办法(20181121日市府令4号公布)

修改内容:

(一)将第四条的第一款修改为“市、县级人民政府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的规划、建设、保护等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委托符合条件的组织实施有关行政执法工作”。

(二)将第四条的第三款中的“发展改革、国土、规划、建设、安全生产、工商、环境保护、交通、公路、水利、林业、质量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务、林业等主管部门”。

(三)将第九条的第一款中的“国土、规划、交通、公路等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自然资源、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

(四)将第十七条的第一款中的“国土、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

(五)将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中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修改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