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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梅州市人民政府立法咨询专家工作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来源:本网   时间:2019-10-12 11:41:01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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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梅州市人民政府立法咨询专家工作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进一步完善政府立法工作机制,充分发挥专家学者在政府立法中的作用,市司法局起草了《梅州市人民政府立法咨询专家工作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并征集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各界人士可将相关意见通过书面、电子邮件等形式反馈给我们。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19115日。

来信地址:梅州市梅江区梅江三路85

市司法局立法科(邮编:514021

联 系 人: 胡小龙

联系电话:0753-2266136

真:0753-2266136

电子邮箱:mzfzlfk@126.com

梅州市司法局

20191012


梅州市人民政府立法咨询专家工作规定

(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专家学者在政府立法中的作用,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提高政府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立法咨询专家(以下简称专家),是指由市人民政府聘请,为市人民政府开展地方立法工作提供咨询意见,从事相关理论研究和实务工作的专业人士。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市地方立法对专家咨询工作的需求,建立立法咨询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

第四条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立法咨询专家的选聘和管理,承担专家咨询工作的统筹协调等日常工作。

第五条专家库由下列专家组成:

(一)法律专家;

(二)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领域专家;

(三)语言文字专家;

(四)客家文化专家;

(五)其他专家。

第六条入选专家库的专家人选以下列方式推荐:

(一)市人民政府相关工作部门推荐;

(二)大专院校、科研机构推荐;

(三)各人民团体、专业协会推荐。

第七条入选专家库的专家人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拥护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或者丰富的实务工作经验;

(四)热心参与政府立法工作,并有必要的时间保障。

第八条市司法行政部门对各方面提出的专家推荐人选进行遴选,提出专家正式人选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决定。

专家正式人选方案经市人民政府决定后,由市人民政府向被聘请的专家颁发聘书,并确定聘任期限。

第九条 立法咨询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适时进行调整补充;调整补充的,按照本工作规定办理。

第十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聘:

(一)本人提出辞职的;

(二)无正当理由一年之内两次不参加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组织的咨询活动的;

(三)因其他原因不适合继续担任的。

对专家的解聘,由市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建议,报市人民政府决定。

第十一条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可以就下列事项向有关专家提出咨询:

(一)本市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编制;

(二)本市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的起草、审议;

(三)本市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解释;

(四)本市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清理、立法后评估;

(五)其他需要咨询的政府立法问题。

第十二条向专家提出立法咨询,可以采取下列方式进行:

(一)邀请参加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

(二)通过单独拜访、约谈征求意见;

(三)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征求意见;

(四)其他方式。

第十三条专家对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提出的咨询事项,应当认真研究,按时回复有关意见,重点阐明观点、理由和依据;需要书面回复的,应当提供书面意见。

第十四条专家不得以立法咨询专家的名义,从事与咨询无关的活动;未经有关部门同意,不得向外披露咨询事项中尚未确定和公开的信息。

第十五条市人民政府相关工作部门应当认真整理和研究专家提出的咨询意见,并将其作为政府立法的重要参考;对重大问题咨询和专家重要意见的处理情况,应当在提请对相关草案审议时进行说明。

市人民政府相关工作部门应当就专家意见处理情况适时进行反馈。

第十六条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对专家咨询工作情况进行记录和统计,并将专家咨询工作情况作为评价专家咨询工作成效和调整专家库的依据。

第十七条市人民政府相关工作部门应当为专家的咨询活动提供必要保障,并按有关规定支付相应的咨询费用。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