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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选聘法学专家学者担任梅州市人民政府第二届兼职法律顾问的公告
来源:本网   时间:2020-01-23 16:06:48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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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第一届市人民政府兼职法律顾问聘期即将届满,为持续贯彻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积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立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保证法律顾问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发挥积极作用”的要求,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步伐,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30号)、《广东省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省政府令第207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通知》(粤办函〔2015〕250号)和《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快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实施意见》(梅市府办〔2015〕3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并经市政府同意,市政府法律顾问室决定向社会公开选聘法学专家学者担任市政府第二届兼职法律顾问。选聘的具体方案附后。

  特此公告。

  附件:梅州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关于选聘法学专家学者担任市政府第二届兼职法律顾问的方案

  梅州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 

  2020年1月23日   


 

  梅州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关于选聘法学专家学者

  担任市政府第二届兼职法律顾问的方案

  一、选聘范围和参选条件

  (一)选聘范围

  拟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选聘3名法学专家学者担任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聘期3年。具体选聘范围如下:

  1.考虑到外聘法律顾问开展顾问工作的便捷性,本次选聘面向梅州市内的高等院校及科研机构,可参加选聘的人员范围为法学专家学者。

  2.担任兼职律师的法学专家学者参加选聘的,按法学专家学者身份进行审核遴选,入选后按专家学者顾问进行管理。专职执业律师不列入专家学者顾问的选聘范围。

  3.专业特长要求。以宪法行政法领域的专家学者为主,兼顾法理、民法、合同法、公司法、投资法、金融法、PPP法务等领域的专家学者。

  (二)参选条件

  根据《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6〕30号)、《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粤办发〔2017〕3号)以及《广东省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省政府令第207号)的规定,参加选聘的法学专家学者应当满足以下资格条件:

  1.政治素质高,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一般应当是中国共产党党员。

  2.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

  3.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在所从事的法学教学、法学研究等领域具有一定的专业影响力和经验,成就显著。

  4.严格遵纪守法,未受过刑事处罚,未受过所在单位处分;兼职担任律师的,还应当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二、服务内容以及服务方式

  (一)服务内容

  一是为梅州市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提供意见建议,为宏观决策提供法律咨询。

  二是应邀为梅州市行政机关领导干部作学法辅导报告,以及为梅州市司法局(梅州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组织的全市性、专项性培训授课等。

  三是为市人民政府日常政务工作提供法律服务,具体包括:为重大行政决策、重要行政行为和重要行政措施提供法律意见;参与法规规章草案、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的起草、修改、论证;参与重大项目的洽谈,协助草拟、修改、审查重要的项目法律文书;审查以市人民政府或者市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及机构为一方当事人的重要协议、重大合同并提出法律意见;协助处理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诉讼、仲裁、执行和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协助处理涉及法律事务的重大突发性、群体性事件;其他需要法律顾问参与或者协助的法律事务。

  (二)服务方式

  一是为梅州市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提出意见建议的,通过提交调研报告、论证报告等书面方式提供服务。

  二是为梅州市领导干部作学法辅导,以及为市司法局(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组织的全市性、专项性培训授课的,由市司法局(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根据市人民政府有关学法活动安排以及全市性、专项性培训安排,以现场授课的方式提供服务。

  三是为市人民政府日常政务工作提供法律服务的,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参加专题报告会、讨论会、协调会、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并就有关法律事务提出口头或者书面意见;参与重大项目的洽谈、专题调研;接受委托,代理诉讼或者仲裁案件;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在要求期限内就有关法律事务提出书面意见;接受有关法律事务的电话咨询并提出意见。

  三、报名程序

  (一)报名时间

  2020年1月23日起至 2月7日止(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报名方式

  可通过电子邮件或现场报名方式报名。电子邮箱为mzsflswk@163.com;现场报名地址:梅州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梅江三路85号市司法局附楼408室)。表格可在梅州市人民政府网站、梅州市司法局网站下载或到市司法局附楼408室领取。

  (三)报名所需材料

  1、梅州市人民政府选聘政府兼职法律顾问报名表2份;

  2、身份证复印件1份(原件备查);

  3、学历证书及其他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1份(原件备查);

  4、本人从事法学研究成果的书面材料。

  四、确定政府法律顾问的方式

  成立选聘法学专家学者担任市政府兼职法律顾问的遴选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遴选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法学专家学者顾问的审核遴选工作。具体遴选工作由市司法局承担。遴选步骤如下:

  (1)资格审核:市司法局(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根据报名情况,按照中办发30号文、粤办发3号文以及省政府令第207号规定的法律顾问的资格条件,对参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形成符合资格规定的候选人员名册。

  (2)初步筛选:市司法局党组根据候选人的专长领域、学术水平和专业影响力程度、工作沟通联系的便捷性等情况,对候选人员进行初步筛选,形成拟选聘的初步人选名单。

  (3)审核遴选:市司法局(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将初步人选名单送遴选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形成拟选聘人员名单,并提请市人民政府审定。

  (4)公示及聘任:市司法局(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将拟选聘人员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确定为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并由市司法局(市政府法律顾问室)与聘任人员签订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服务合同。

  进入候选人员名册但未聘任的,将列入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后备专家学者顾问库。

  五、工作待遇

  政府法律顾问可根据实际工作情况获得合理报酬,具体待遇标准在签订法律顾问服务合同时确定。

  本公告未尽事宜,按《广东省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等有关规定执行。

  联系人:练小华,联系电话:0753-2266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