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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梅州市司法局 公示公告 关于公开征求对《梅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 项目管理办法(送审稿)》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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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对《梅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 项目管理办法(送审稿)》意见的公告
来源:本网   时间:2020-02-28 09:02:41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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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公开征求对《梅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

  项目管理办法(送审稿)》意见的公告

  为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增强政府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现将梅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报送的《梅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管理办法(送审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各界人士可将相关意见通过书面、电子邮件等形式反馈给我们。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0年4月3日。

  来信地址:梅州市梅江区梅江三路梅州市司法局立法科(邮编:514021)

  联系人:胡小龙

  电话(传真):0753-2266136

  电子邮箱:mzfzlfk@126.com

  梅州市司法局                                                          2020年2月28日

  梅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管理办法

  (送审稿)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加强梅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认定与管理工作,有效保护梅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承和发展梅州历史文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广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市、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及其保护单位的认定和管理等相关工作,适用本办法。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属于文物的,适用文物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办法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是指列入本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中的项目。

  第三条【总体要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应当注重其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保护为主、合理利用、传承发展、鼓励创新的原则,正确处理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

  第四条【部门职责】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范围内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保护、监督和管理工作;其他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在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保护、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资金保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所需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设立保护专项资金。

  积极鼓励、引导社会法人、自然人捐赠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资金。

  第六条【认定主体及程序原则】 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实行分级名录管理。

  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认定工作由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实施。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认定工作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实施。

  认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履行申请、推荐、评审、审议、公示、批准、公布等程序。

  第七条【项目名录条件】 列入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真实存在,并具有突出的历史、文学、艺术或者科学等价值;

  (二)具有增强中华民族文化认同、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促进社会和谐和可持续发展的作用;

  (三)在一定群体或地域内世代相传,具有较长的传承历史和清晰的传承脉络,至今仍以活态形式存在;

  (四)植根于梅州地方文化土壤,与梅州历史文化发展相融合且有较大社会影响。

  第八条【项目申请】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名称、简介、分布、历史、现状、价值、传承范围、传承谱系、传承活动、社会影响等;

  (三)项目保护计划,包括保护目标、已采取的措施和实现的成效、拟采取的措施、管理制度等;

  (四)推荐的保护单位情况,包括保护单位资质、保护承诺、相关传承人(群体)认可意见等;

  (五)项目视听资料等。

  申请主体非申报项目传承人(群体)本人(群体)的,应当获得申报项目传承人(群体)的书面委托授权。

  第九条【项目推荐】县级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推荐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应当从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中遴选,并提交推荐书以及本办法第八条第(二)至(五)项规定的材料。

  相同的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其形式和内涵在两个以上地区均保持完整的,可以同时推荐列入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

  已被列入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具有重大历史、文学、艺术或者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市人民政府可以依照有关规定逐级推荐申报省级、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

  第十条【有关单位或个人建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某项非物质文化遗产能够体现梅州优秀传统文化,具有重要价值的,可以向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书面建议。建议内容一般应当包括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基本情况简介,即分布状况,历史发展脉络,历史、文化或者社会价值,社会影响等内容。

  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对收到的建议应当及时处理,并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情况书面回复建议人。

  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认为建议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确有保护价值的,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按规定程序组织申报代表性项目。

  第十一条【项目认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认定,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组织对申请或推荐材料进行初步审核。

  (二)专家评审小组在审阅申请或推荐材料基础上,通过集体评议,讨论产生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初选名单。初选名单应当经专家评审小组成员过半数通过。

  (三)专家评审委员会对评审小组的评审结果进行审议,提出拟列入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名单。项目名单应当经评审委员会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赞成票通过。

  (四)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将拟列入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向社会公示,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公示时间不少于二十日。

  (五)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将公示后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单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同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公示异议及其处理】在公示期间,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公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单有异议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口头异议或者虽书面异议但未附具证据材料的,视为无异议。

  收到附具证据材料的书面异议后,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进行调查、核实。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告知异议人并说明理由;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重新组织专家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评审。

  第十三条【退出项目名录】市、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因客观环境改变、人为因素或者保护不力等原因导致不再呈“活态”特性而消亡的,经本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议认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退出名录,并向社会公告。

  属于国家级、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退出名录的条件和程序,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项目评审专家库】市、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评审专家库。专家库由历史、文学、艺术、民俗、宗教、医药、技艺、体育、法律等相关领域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良好职业道德的专业人员组成,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项目专家评审小组和评审委员会】市、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对申请、推荐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进行初评时,应当从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五名以上单数的相应类别专家组成评审小组,并指定其中的一人担任组长。

  市、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从评审专家库中另行随机抽取五名以上单数的相应类别专家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并指定评审委员会主席。市级专家评审小组成员不得同时担任专家评审委员会的成员。县级专家评审委员会人数不足的,专家评审小组成员可以参加专家评审委员会,但不得超过专家评审委员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一。评审委员会对初评意见进行审议,提出审议意见。

  项目评审时,直接参与该项目申请或者推荐材料制作以及与被评项目存在利益关系的专家评审小组和评审委员会成员,应当实行回避。

  专家评审小组和评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和有关保密规定,不得向外界泄露有关评审工作的资料及情况。

  第十六条【认定保护单位】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应当认定保护单位,承担该项目的保护与传承工作。

  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保护单位由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认定。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保护单位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认定。

  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认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时,应当组织五名以上单数的专家小组进行评议并获得小组成员半数以上通过,公示七日无异议的,正式向社会公布。

  国家和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的认定,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保护单位条件】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保护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组织机构健全并且有专人负责该项目的保护工作;

  (二)掌握该项目较为完整的原始资料,并得到该代表性项目的传承人(群体)的认可;

  (三)具有该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群体)或者能为其传承活动提供相应支持;

  (四)具有实施该项目保护计划的能力;

  (五)具有开展传承、传播活动的场所和条件。

  第十八条【保护单位推荐材料】推荐或者自荐保护单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单位基本情况;

  (二)依法成立或者设立的资格证明;

  (三)单位有能力承担保护职责的说明;

  (四)自愿承担某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保护职责的声明。

  第十九条【保护单位权利】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保护单位享有下列权利:

  (一)悬挂和保存由文化主管部门统一制作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标牌;

  (二)在各项活动中可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标志;

  (三)开展知识和技艺传授、使用、展示、展演、讲学、学术研究等;

  (四)参与制定项目保护计划;

  (五)优先参与各级文化主管部门组织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研讨、推广活动;

  (六)按规定申报获得各级文化主管部门的财政资金专项补助;

  (七)依法向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提供产品和服务;

  (八)参加非公益性活动并获取相应报酬;

  (九)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的权利。

  第二十条【保护单位职责】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收集该项目的实物、资料,并登记、整理、建档;

  (二)推荐代表性传承人(群体);

  (三)保护该项目相关的文化场所;

  (四)开展该项目的展示展演活动;

  (五)为该项目传承及相关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六)制定并实施该项目保护计划,定期报告项目保护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

  (七)科学规范使用项目保护经费,确保专款专用,并接受监督;

  (八)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妥善保管项目实物、资料,防止损毁和流失;

  (九)制定本项目突发重大事件的应急预案;

  (十)与本项目保护有关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一条【保护单位调整】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申请调整的,应当向原确定保护单位的文化主管部门提出,并说明确需调整的事实和理由,作出放弃作为保护单位的书面声明。

  文化主管部门认为调整理由成立的,应当征询相关传承人(群体)的意见,并组织专家小组进行评议。重新确定项目保护单位后,应当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公示、公布。

  在文化主管部门确定新的保护单位之前,原保护单位应当继续履行项目保护职责。

  国家和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的调整,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保护单位撤销】市、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其所属级别,分别由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情节特别严重或限期整改仍不能达到相关要求的,撤销其保护单位资格,收回其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标牌,重新确定保护单位,并向社会公布:

  (一)保护不力或保护措施不当,导致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存续状况恶化或出现严重问题;

  (二)怠于履行保护职责,未能有效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计划的;

  (三)歪曲、贬损、丑化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未按照有关规定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专项资金的;

  (五)未按照有关规定报送项目保护情况的。

  第二十三条【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对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可以按照项目的相应级别认定项目代表性传承人。

  符合下列条件的个人或者群体可以申请或者被推荐为项目代表性传承人:

  (一)熟练掌握并承续某项代表性项目,在该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和较大影响;

  (二)在该代表性项目的传承中具有核心作用,长期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该代表性项目的保护传承工作,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

  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可以是单个自然人,也可以是自然人群体。仅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搜集、整理和研究,不直接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传承活动的人员,以及文化主管部门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申请或者被推荐为代表性传承人。

  认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参照执行本办法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评审的规定,代表性传承人名单经本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批准后予以公布。

  第二十四条【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档案】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群体)档案。

  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对做出突出贡献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群体),可以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五条【项目代表性传承人重新认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群体)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或者不能有效履行传承义务的,经本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核实后,取消其代表性传承人(群体)资格,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群体)。

  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群体)因个人死亡、年龄、疾病或者团体解散等客观原因丧失传承能力的,本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重新或者补充认定。

  第二十六条【项目保护规划和保护计划】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规划并统筹指导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工作。

  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规划,并组织区域内的项目保护单位编制专门保护计划,落实保护责任。

  第二十七条【项目数据库】市、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数据库,真实、系统地记录项目信息,定期开展项目调查,运用现代信息管理手段予以记录、存储,及时更新、公开发布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承传播活动等有关信息,除依法应当保密的信息资料外,应当向社会开放,允许公众查询和复制相关资料,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技术研究、传播推广和成果转化。

  第二十八条【涉密项目要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含有国家秘密的,应当按照国家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密级,予以保护;含有商业秘密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九条【项目传承与创新】市、县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保护单位、传承人在秉承传统、不失其本真性的前提下,开展传统工艺关键技术、原料的研究和创新,提升传统工艺产品品质,提升项目的创造性价值,增强传承活力。

  第三十条【项目利用】市、县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有关单位和个人在有效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基础上,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开发具有客家文化特色的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扩大传承人群和消费人群,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更好地融入现代生活。

  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进行艺术创作、产品开发、演示展播、旅游活动等,应当尊重其原真形式、文化内涵和知识产权,标明项目名称等来源信息,不得歪曲、贬损、丑化与滥用。

  第三十一条【濒危项目抢救性保护】市、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及时对濒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实施抢救性保护措施,依法给予资金、场地等方面的优先支持,全面收集有关资料并通过文字、图片、录音、录像、数字化等手段,真实、系统地记录该项目的全面信息,并采取有效措施促进其活态传承。

  第三十二条【监督检查】市、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保护单位、代表性传承人落实保护计划、传承工作、经费使用和传播展示等情况进行常态检查。发现保护计划未有效实施、保护措施不力、经费使用不当、出现问题的,应及时纠正、处理。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和传承工作进行监督。

  第三十三条【绩效评估】市、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进行动态管理,组织制定相应的保护工作评估标准,定期进行绩效评估。

  第三十四条【实施日期】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梅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

  管理办法(送审稿)》的起草说明

  关于《梅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管理办法(送审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送审稿)》)的起草和有关情况,现作如下说明:

  一、《管理办法(送审稿)》的起草必要性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包括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传统体育和游艺等。1994年1月,国务院将梅州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2010年5月,文化部(现文化和旅游部)批准设立客家文化(梅州)生态保护实验区。原生态的客家民间文化形态奠定了梅州在海内外客家文化圈中的核心地位,使其成为客家文化向海外扩散的中转站和传播中心。得益于独特的历史、地理和人文环境,梅州大地孕育了为数众多且独具客家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截至目前,全市四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363项(其中,国家级6项、省级32项、市级72项、县级253项),四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360人(其中,国家级7人、省级38人、市级79人、县级236人)。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对于继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梅州客家文化历史文脉、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具有重要意义。

  2017年5月,《客家文化(梅州)生态保护实验区总体规划(2017—2030)》获文化部(现文化和旅游部)批准实施。根据该总体规划要求,重视非物质遗产的保护与传承,需要建立相应的制度保障。由于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总体数量较大,且种类繁多,如何对其实施科学、有效的管理,提出了更高的法治要求。虽然目前的上位法已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和《广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等法律法规,但其中规范的内容相对更为宽泛和原则,对于我市的市县两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具体管理还有诸多顾及不了的事项。如,市、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申报条件、认定方式、退出程序和日常监督管理缺乏相应的程序规范,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群体)的认定缺乏相应的标准,如何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传承和传播也缺乏相应的刚性制约,等等。因此,为加强梅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认定与管理工作,统筹推进客家文化(梅州)生态保护实验区建设,培育和打造区域特色文化品牌,加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传播力度,非常有必要通过制定市级政府规章的方式来明确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管理规定,以此细化调整和规范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的各种社会关系,界定市、县两级政府及其主管部门的职责,明确保护单位的权利和职责,提升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水平,提高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社会影响力,进一步传承和发展梅州历史文脉,促进我市社会主义文化的繁荣。

  二、《管理办法(送审稿)》的起草依据

  《管理办法》(送审稿)的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广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同时参考《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文化厅关于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的暂行办法》等有关部门规章和省级政府部门的规范性文件。

  三、《管理办法(送审稿)》的起草过程

  为切实做好《管理办法(送审稿)》的起草工作,市文化广电旅游局于2019年6月底指派政策法规和行政审批科、文化遗产科等科室的相关人员联合嘉应学院梅州市地方立法研究基地的科研人员组成“六人起草小组”,在2019年9月和10月期间,起草小组先后到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有关县(市、区)开展立法调研,并于2019年10月底形成了《管理办法(草案)》初稿。随后,起草小组召集了两次内部讨论会,对《管理办法(草案)》初稿设定的内容逐条进行修改、论证,形成共有37条内容的《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于2019年12月17日到2020年1月17日期间在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官网上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同时,以公函形式向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等26个单位征求意见。此外,积极征求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干部职工和局属各单位的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期满后,梅县区人民政府提出了修改意见(未采纳,经沟通达成一致意见),其他单位无修改意见,未收到社会公众意见。2020年1月16日,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召集有关人员召开立法协调会,结合征求意见的情况,充分听取专业人士的意见和建议,将《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 重新修改、缩简为34条。起草小组在吸收合理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于2020年2月17日,确定了《管理办法(送审稿)》的最终文稿。经市文化广电旅游局法制科室进行合法性审查和公平竞争审查,《管理办法(送审稿)》制定的依据、内容和形式合法,制定程序符合相关规定,文件未涉及限制公平竞争等相关政策措施。

  四、《管理办法(送审稿)》主要内容和需要说明的问题

  《管理办法(送审稿)》共三十四条。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关于政府与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的职责

  《管理办法(送审稿)》第三条规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管理原则,即注重其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保护为主、合理利用、传承发展、鼓励创新的原则。第四条规定了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的职责。确定项目的主管部门是文化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的保护、监督、管理等工作。该条规定的主管部门采用了与《广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七条相一致的规定。条例并未规定具体由哪个具体部门来负责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工作,而是规定了文化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这能顺应机构改革的变化,有效避免因管理体制发生变化、机构名称发生改变而造成法规的朝令夕改。

  (二)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保障机制

  《管理办法(送审稿)》第五条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项目所需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设立保护专项资金。鼓励、引导社会法人、自然人捐赠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资金。鼓励个人、企业和社会组织对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建设进行资助或投资,多渠道吸纳社会资金投入。

  (三)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分级管理制度

  《管理办法(送审稿)》第六条规定了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分级管理制度。非物质文化遗产数量庞大,种类繁多。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有利于突出保护重点。为此,《管理办法(送审稿)》统一规范了市、县两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规定。

  (四)关于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条件

  《管理办法(送审稿)》第七条规定,列入项目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条件应真实存在,并具有突出的历史、文学、艺术或者科学等价值;具有增强中华民族文化认同、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促进社会和谐和可持续发展的作用;在一定群体或地域内世代相传,具有较长的传承历史和清晰的传承脉络,至今仍以活态形式存在;植根于梅州地方文化土壤,与梅州历史文化发展相融合且有较大社会影响。

  (五)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申报和认定程序

  一是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申报途径。《管理办法(送审稿)》第八条至第十条规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申报途径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推荐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项目的书面建议及处理程序。

  二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材料的要求。《管理办法(送审稿)》第八条具体规定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申请项目名录时应提交的材料。第九条规定了县级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推荐项目的材料要求。

  三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认定。在项目名录建立过程中,需要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为此,《管理办法(送审稿)》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规定了对专家评审机构和评审认定程序作了明确规定: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小组和专家评审委员会,对有关项目进行评审、公示等具体程序。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对项目评审专家库、项目专家评审小组和评审委员会分别作出了详细规定。

  四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退出程序。针对因客观条件变化不能“活态”传承的项目规定了退出机制。《管理办法(送审稿)》第十三条规定符合退出名录的项目经本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议认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退出名录,并向社会公告。

  (六)关于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名录项目的保护制度

  一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的规定。《管理办法(送审稿)》第十六条至第十八条规定了项目保护单位的认定部门及程序和对保护单位认定条件的具体要求。保护单位具备的基本条件有:组织机构健全并且有专人负责该项目的保护工作;掌握该项目较为完整的原始资料,并得到该代表性项目的传承人(群体)的认可;具有该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或者能为其传承活动提供相应支持;具有实施该项目保护计划的能力;具有开展传承、传播活动的场所和条件。第十九条至第二十条对保护单位的权利和职责作出了具体规定。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的职责,可以督促管理责任人尽职尽责履行保护管理责任。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对项目保护单位的调整和撤销进行了规定。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当注重其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为了督促保护单位更好地履行传承职责,有必要增加规定其不履行职责的退出机制。

  二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规划和保护计划。《管理办法(送审稿)》第二十六条规定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项目保护规划,并统筹指导组织项目保护单位编制专门保护计划,落实保护责任。

  三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濒危项目抢救性保护。《管理办法(送审稿)》第三十一条规定了市、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及时对濒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实施抢救性保护措施,依法给予资金、场地等方面的优先支持,通过文字、图片、录音、录像、数字化等手段,真实、系统地记录该项目的全面信息等。

  (七)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传承与传播

  一是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条件及程序。《管理办法(送审稿)》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五条规定,对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可以按照项目的相应级别认定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并建立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档案。

  二是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播的各项措施。《管理办法(送审稿)》第二十七条至三十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数据库,向社会开放,允许公众查询和复制相关资料,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技术研究、传播推广和成果转化。市、县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保护单位、传承人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开发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发展文化产业。

  (八)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监督

  为了保障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工作落实到位,《管理办法(送审稿)》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了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估制度,市、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对项目的保护单位、代表性传承人落实保护计划等情况进行常态检查和动态管理。发现未有效实施、保护措施不力、经费使用不当、出现问题的,应及时纠正、处理;定期进行绩效评估。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和传承工作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