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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梅州市司法局 公示公告 关于公开征求《梅州市办理法律援助事项补贴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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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梅州市办理法律援助事项补贴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来源:本网   时间:2020-07-31 16:38:33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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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强和规范法律援助补贴经费使用和管理,推动我市法律援助事业发展,根据《广东省司法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制定法律援助补贴标准的通知》(粤司办〔2020〕92号)要求,我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起草了《梅州市办理法律援助事项补贴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就《梅州市办理法律援助事项补贴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在2020年8月13日前,通过信函、邮件等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特此公告。

  联 系 人:李秀娟

  联系电话:0753-2308013

  电子邮箱:mfy833@163.com

  联系地址:梅州市梅江三路85号梅州市法律援助处

  邮   编:514021




 

梅州市办理法律援助事项补贴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保障法律援助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法律援助条例》、《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司法部 财政部印发<关于完善法律援助补贴标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司发通〔2019〕27 号)和《广东省司法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制定法律援助补贴标准的通知》(粤司办〔2020〕92号)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法律援助补贴,是指本市各级法律援助机构按规定支付给社会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社会组织人员等法律援助事项承办人员(不含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具有公职身份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社会组织人员)所属单位的费用。

第三条 法律援助补贴标准,是核定法律援助经费的重要依据。法律援助机构支付办理法律援助事项补贴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四条 法律援助补贴范围包括:

(一)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包括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再审阶段、死刑复核阶段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刑事自诉案件,担任被害人代理人案件;

(二)民事、行政、申请国家赔偿法律援助案件;

(三)仲裁、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和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

(四)申请强制执行案件;

(五)申诉案件代理,包括申请再审、刑事申诉、申请抗诉或法律监督案件;

(六)值班律师法律帮助;

(七)代拟法律文书;

(八)法律咨询;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法律援助补贴由承办法律援助事项所需的直接费用和应当支付给法律援助事项承办人员的基本劳务费用两部分构成,结合法律援助事项类型、案件所处阶段和跨区域情形等因素确定。

办理法律援助事项所需的直接费用,包含差旅费、邮电费、印刷费、调查取证费等。基本劳务费用根据日平均工资、服务天数等因素确定。

第六条 办理法律援助事项过程中法律援助机构决定提供翻译、公证、鉴定和专家服务等所产生的费用在法律援助经费中列支。

第七条法律援助事项根据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地点(包括羁押地点、服刑地点、监视居住地等)、办案机关(公安、检察、法院、仲裁、劳动争议仲裁等)所在地、开庭地点、强制执行地点、调查取证地点、接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单位所在地等不同,分为本地案件和包括跨省、跨市、跨县(市、区)在内的跨区域案件。

单个法律援助事项中涉及的前款所述地点均在负责指派或安排案件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的县(市、区)内的,为本地案件;有一项以上地点不在负责指派或安排案件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的县(市、区)但在梅州市内,为跨县(市、区)案件;有一项以上地点在梅州市外但在广东省内的,为跨市案件;有一项以上地点在广东省以外的其他省份的,为跨省案件。

第八条 承办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补贴标准:

(一)侦查阶段。

1.本地案件。直接费用按600元予以补贴,基本劳务费用按日平均劳务费用乘以 2 个工作日计算。

2.跨县(市、区)案件。直接费用按800元予以补贴,基本劳务费用按日平均劳务费用乘以2.5 个工作日计算。

3.跨市案件。直接费用按1000元予以补贴,基本劳务费用按日平均劳务费用乘以3 个工作日计算。

(二)审查起诉阶段。

1.本地案件。直接费用按600元予以补贴,基本劳务费用按日平均劳务费用乘以 2 个工作日计算。

2.跨县(市、区)案件。直接费用按800元予以补贴,基本劳务费用按日平均劳务费用乘以2.5 个工作日计算。

3.跨市案件。直接费用按1000元予以补贴,基本劳务费用按日平均劳务费用乘以3.5 个工作日计算。

(三)审判阶段。

1.本地案件。直接费用按700元予以补贴,基本劳务费用按日平均劳务费用乘以 3 个工作日计算。可能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一审案件和死刑、无期徒刑二审案件、死刑复核案件的,基本劳务费用按日平均劳务费用乘以 5.5 个工作日计算。

2.跨县(市、区)案件。直接费用按1000元予以补贴,基本劳务费用按日平均劳务费用乘以3.5 个工作日计算。可能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一审案件和死刑、无期徒刑二审案件、死刑复核案件的,基本劳务费用按日平均劳务费用乘以6.5 个工作日计算。

3.跨市案件。直接费用按1300元予以补贴,基本劳务费用按日平均劳务费用乘以5个工作日计算。可能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一审案件和死刑、无期徒刑二审案件、死刑复核案件的,基本劳务费用按日平均劳务费用乘以9个工作日计算。

(四)担任刑事自诉人代理人的案件,按本条第(三)项规定的标准支付补贴。

(五)担任刑事被告人辩护人同时又担任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代理人的,按本条第(三)项规定的标准和本办法第九条第(一)项规定的标准分别支付补贴。只担任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的代理人的,按本办法第九条第(一)项规定的标准支付补贴。

第九条  承办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补贴标准:

(一)民事诉讼案件。

1.本地案件。直接费用按1100元予以补贴,基本劳务费用按日平均劳务费用乘以 3.5 个工作日计算。

2.跨县(市、区)案件。直接费用按1200元予以补贴,基本劳务费用按日平均劳务费用乘以4个工作日计算。

3.跨市案件。直接费用按2300元予以补贴,基本劳务费用按日平均劳务费用乘以5.5个工作日计算。

(二)仲裁、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补贴标准,按本条第(一)项规定执行。

(三)承办法律援助事项通过诉前调解并达成调解协议的,按本条第(一)项规定的标准支付补贴。

第十条 承办行政法律援助案件的补贴标准:

(一)行政诉讼案件和申请国家赔偿案件,按本办法第九条第(一)项规定的标准执行。

(二)行政复议案件。

1.本地案件。直接费用按1100元予以补贴,基本劳务费用按日平均劳务费用乘以2.5个工作日计算。

2.跨县(市、区)案件。直接费用按1200元予以补贴,基本劳务费用按日平均劳务费用乘以 3个工作日计算。

3.跨市案件。直接费用按2300元予以补贴,基本劳务费用按日平均劳务费用乘以3.5个工作日计算。

第十一条  承办申诉法律援助案件的补贴标准:

(一)申诉案件、申请再审案件(包括举行和不举行听证程序),根据案件类型按本办法第八、九、十条的相关规定支付补贴;

(二)申诉后,继续承办人民法院裁定再审或决定重审、检察院决定抗诉的法律援助案件的,按本条第(一)项规定标准另行支付补贴。

第十二条  承办执行法律援助案件的补贴标准:

(一)本地案件。直接费用按800元予以补贴,基本劳务费用按日平均劳务费用乘以2.5个工作日计算。

(二)跨县(市、区)案件。直接费用按1100元予以补贴,基本劳务费用按日平均劳务费用乘以3个工作日计算。

(三)跨市案件。直接费用按2000元予以补贴,基本劳务费用按日平均劳务费用乘以3个工作日计算。

第十三条 法律援助值班律师接受指派或安排承担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看守所法律援助工作站值班任务的补贴标准:

(一)值班律师为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转交法律援助申请等法律帮助的,按工作日计算,每个工作日按日平均劳务费用支付补贴。

(二)值班律师仅参与见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按件计算,每件按日平均劳务费用20%的标准支付补贴,每次总支付金额不超过日平均劳务费用的2倍。

(三)值班律师为认罪认罚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需要完成会见、阅卷、参与量刑协商、见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等工作的,按件计算,每件案件按本办法第八条第(二)项规定的标准支付补贴。

第十四条代拟法律文书、出具法律意见书的,每件按 1 个日平均劳务费用的标准支付补贴。

第十五条 提供法律咨询服务的,每个工作日按1个日平均劳务费用的标准支付补贴。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日平均劳务费用,按上一年度梅州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除以每年250工作日,再乘以 1.2倍的系数计算。

第十七条跨省法律援助案件的补贴标准,根据案件类型按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中关于跨市案件补贴标准的 2 倍执行。

第十八条同一法律援助人员办理同一法律援助事项或同类法律援助事项涉及两个和两个以上案情相同、请求事项相近受援人的,以一个案件为基数,每增加代理一个受援人,增加支付补贴300元,总增加金额不超过30000元。

第十九条承办法律援助事项出现特殊情形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法律援助机构决定终止法律援助或者撤销并另行指派法律援助人员的,法律援助事项承办人员未开展实质性工作的,不予支付补贴;已开展实质性工作的,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减半或按实际工作量支付补贴。

(二)单一法律援助事项开庭时间超过一个工作日的,每增加半个工作日的开庭时间,增加支付半日平均劳务费用。

(三)案情复杂、工作量大、办理时间长、路途较远等情形,导致办案成本明显超过本办法规定补贴标准的,经法律援助事项承办人员申请、法律援助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可认定为疑难复杂事项并增加支付补贴。原则上,认定为疑难复杂案件的占比不超过法律援助机构案件总量的10%,增加支付的补贴不超过本办法规定补贴标准的100%。

(四)受援人人数特别多、法律援助事项承办人员众多、案件特别重大、案情特别复杂、社会关注度较高和办理时间特别长、路途特别遥远等特征的案件,由司法行政部门与财政部门协商按专案费用支付补贴。

第二十条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在法律援助事项承办人员办理结案归档手续后三十日内,按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支付补贴。补贴应当及时足额支付,不得拒付、克扣、拖延。法律援助事项承办人员未按要求结案归档并移交全部相关案卷的,不予支付补贴。经法律援助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根据办案需要于结案前先予支付部分办理法律援助事项补贴。

第二十一条 法律援助机构可逐步推行补贴与服务质量挂钩的差别补贴机制,以各项补贴标准为基准,根据服务质量上下浮动一定比例,促进提高服务质量。

第二十二条 接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或安排且具有公职身份的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社会组织人员等,承办法律援助事项不予支付法律援助补贴;其承办法律援助事项实际产生的邮电费、印刷费、调查取证费等直接费用由所在单位据实报销,交通费、食宿费按照当地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有关差旅费管理的规定予以报销。

第二十三条 法律援助事项直接费用、基本劳务费用等发生较大变化时,由市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对本办法规定的法律援助补贴标准进行及时调整。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 2020 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