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广泛听取意见建议,增强政府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现将梅州市司法局根据市发展改革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等单位报送的机构改革、民法典涉及政府规章的清理意见以及市自然资源局报送的立法后评估报告,研究草拟的《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草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有关单位、各界人士可将相关意见通过书面、电子邮件等形式反馈给我们。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0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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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司法局
2020年11月25日
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草案征求意见稿)
为了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精神,确保改革后的机构职责依法有效履行,根据中央和省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梅州市机构改革方案》等要求,市政府对涉及机构改革和民法典的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市政府决定:
对《梅州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等3部市政府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附件)。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市政府决定修改部分条款的规章
市政府决定修改部分条款的规章
一、梅州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2016年12月28日市府令1号公布)
修改内容:
(一)将第五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中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修改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二)将第五条第四款修改为“城市综合管理、发展改革、财政、交通运输、人防、应急管理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市地下管线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三)将第二十八条中的“城乡规划等相关主管部门”修改为“自然资源等相关主管部门”。
二、梅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办法(2017年12月1日市府令2号公布)
修改内容:
(一)将第五条的“卫生计生”修改为“卫生健康”。
(二)将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的“继承、受遗赠”修改为“继承”。
(三)将第十一条的“教育、卫生计生、体育、文化、交通运输、旅游等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教育、卫生健康、体育、文化和旅游、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
(四)将第十五条中的“相邻人”修改为“相邻权人”。
(五)将第二十四条中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修改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梅州市电力设施管理办法(2018年11月21日市府令4号公布)
修改内容:
(一)将第四条的第一款修改为“市、县级人民政府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的规划、建设、保护等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委托符合条件的组织实施有关行政执法工作”。
(二)将第四条第三款修改为“市、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林业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力设施管理的相关工作。”。
(三)将第七条第一款中的“规划等有关部门”修改为 “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
(四)将第七条第三款和第八条第一款中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为“国土空间规划”。
(五)将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市、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电网专项规划落实电力设施建设用地,并对输配电线路走廊和电缆通道等进行预留”。
(六)将第十七条的第一款中的“国土、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自然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
(七)将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中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修改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上述政府规章修改后,其条文顺序作相应修改。